来源:海口市国土资源局2016-03-28 14:47:16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海口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示一批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推荐海口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五条拟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公开、透明,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多数决定原则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选定过程应有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公证机关参加。选定结果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并将选定结果公示。
以协商选定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在规定时间内,由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以书面形式送达区房屋征收部门。
以多数决定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一户一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投票,票数第一的为中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以随机选定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分别由被征收人、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推荐不少于2家候选机构参加公开抽签或摇号,候选机构一般不少于4家。如被征收人未推荐的,由所在辖区居委会(或办事处)推荐。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主持,将候选机构列号排序,进行抽签或摇号机随机选取号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评估规范》等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条海口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整体评估报告及房屋征收补偿参考价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参考价、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提交由估价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被征收人解释征收评估的依据、评估方法等有关技术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评估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分为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在征收调查结束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调查结果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总面积、结构、性质及房屋征收补偿参考价等内容。在区房屋征收部门上报征收补偿方案时一并提供,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作出评估,并出具的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海口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鉴定。
海口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指派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评估、评审费用列入房屋征收项目补偿预算。房屋征收评估、评审、鉴定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每年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承诺、评估不公、评估失准、不负责任、抬高或压低评估标的价格、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按规定收费等情节轻微的行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从海口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除名,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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