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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2015年发)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2016-03-24 11:13:4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履行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结合我省深入推进“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现就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和产业发展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我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切实增强粮食产业实力,促进农民种粮持续增收,不断提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服务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增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推动粮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必须切实承担起本地、本部门保障粮食产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建设。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须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购销,全面搞活粮食流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粮食安全服务功能;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全面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储备,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落实市场监管责任,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四)加快建设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和建设,按期完成1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由发改、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财政等部门共同推进建设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继续实施以田间水利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建设。同步推进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方面建设,2015年完成1068万亩年度建设任务。加快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稳定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品质。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充分调动农民投工投劳积极性,完善和落实建成设施管护制度,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切实用好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落实配套措施。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大财政对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的投入支持力度,坚持提高粮食产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向,加强“优质、高产、多抗”粮油品种的培育和推广,重点开展优质、稳产、高科技攻关,大规模开展绿色粮食增产模式示范,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发展质量效益型农业。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网络,纯化公益服务职能,强化公益服务属性,逐步建立健全以四级国家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农技推广服务平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全面加强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推广的基础支撑。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技人员培训力度。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将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纳入同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允许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农机装备、育秧大棚等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通过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完善和落实深松整地、水稻育秧大棚、测土配方施肥、黑土保护、病虫害植保防护等支持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基础保障,坚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增加优质适销粮食产量。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主要品种粮食作物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给予重点支持。 

(九)抓好粮食购销。落实地方政府全面组织推进粮食购销的工作责任,加强粮食营销体系和保障机制建设。制定实施区域粮食收购工作总体预案,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方便农民卖粮的原则,统筹设立收购网点,健全和落实开辟农民运粮绿色通道、组织农民有序卖粮和企业粮食收购与烘干电力供应等各项保障措施,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市场开拓措施,支持各类粮食交易市场发挥服务功能,提高电子交易应用效果;加强铁路运输协调服务,强化粮食外销运力保障;支持企业等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参与扩大“粮食银行”试点,加快粮食购销商业模式和流通业态创新,利用省政府支持建设的绿色食品营销渠道资源,扩大粮食销售,拓宽农民余粮销售渠道,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销区市场稳定提供可靠粮源。 

(十)提高种粮比较收益。争取国家支持,坚持和完善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稳定政策性粮食收购价格,引导粮食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总结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完善目标价格政策,逐步扩大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范围。加强农户科学储粮示范指导服务,支持农民科学储粮、减少产后损失、提高出售粮食质量,增加卖粮收入。完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等粮食生产者与企业对接服务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订单经营、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鼓励和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探索中远期订单,在市场销售、经营环节上实现更大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采取原粮与成品粮相结合、实储与动态储备相结合等措施,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支持地方储备直属粮库建设,推动集中统一管理和承贷主体优化,原则上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不低于70%。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及价差等补贴资金,支持粮源采购贷款,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工作。 

(十二)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特别是粮食精深加工企业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积极引导就地收储、竞买和加工。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配合国家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继续加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全面提升粮食收储和供应服务能力,保障农民粮食顺畅销售、城乡居民粮油食品有效供应和粮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以减少玉米“地趴粮”和防止生霉粒为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和种粮大户建设晾晒场及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加强对省规划保留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重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和经营管理权隶属关系,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退出全省规划、改变用途的,逐级报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向省政府提出意见,获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 

(十四)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加快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 

(十五)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坚持省政府已确定的“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和“丰欠保证、同等优先”的合作原则,深入推进粮食产销合作。用好黑龙江绿色有机食品(哈尔滨)博览会的大平台,完善粮食“黑龙江金秋粮食交易合作洽谈会”支撑服务功能。重点推进产销区市县间、企业间资本、项目联合和引导销区来我省建立粮食收储、加工基地等深度合作。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对搭建产销衔接服务平台等相关公益性活动给予支持,同时要对通过粮食产销合作引进的优势企业,在项目建设指导服务和土地使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坚持资源深度整合重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骨干企业有机结合,深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以构建“一县一企、一企多库”的紧密型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为基础,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实施“百企提升”工程。妥善解好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和土地资产过户登记等遗留问题。坚持以破解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问题为导向,以增强企业活力与产业竞争力为核心,积极稳步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进有实力大型企业,采取靠大联强等措施,推进跨区域联营联合,发展混合所有制区域性优势骨干企业,逐步培育成集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全产业链龙头企业(集团)。力争在“十三五”期间打造100个左右新型优势骨干企业,示范带动粮食仓储物流业转型发展。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 

(十七)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加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接收业务流程优化和设施设备仪器改造升级试点示范,巩固和提升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和电子设备验水工作效果。加强信息化管理和绿色安全储粮等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数字粮库”和“智慧粮食”建设步伐。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十八)增强加工转化对粮食安全的调节作用。要对发展粮食加工业实施重点专项推进。完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资金整合和招商引资等措施,支持现有加工龙头企业提高开工率,推动精深加工大项目落地发展,加强粮食加工产业园区建设,加大粮食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加快玉米、水稻、大豆等重点品种粮食精深加工扩能提质增效步伐,健全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扩大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全面增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保障粮食安全的产业支撑实力。国家政策性粮食和地方储备粮收储业务适度向符合条件的精深加工企业倾斜。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九)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对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实施有效管控。 

(二十)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力度,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哈尔滨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等城市和价格易波动的林区、矿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天至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跟踪掌握运行状况,确保需要时启动快、用得上。 

(二十一)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价格监测直报系统,加快构建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与信息服务综合平台,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二十二)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培育粮食市场主体和粮食市场体系的公共服务措施,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督导各类粮食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国家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粮食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压级压价、拖欠农民粮款和搞“转圈粮”等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公平竞争,营造粮食经济发展良好环境。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三)加强源头治理。各级政府要把粮食质量安全源头治理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部署要求,加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防控治理。要加强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投入品使用监管,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完善污染向农村转移的防控措施,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红线,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强对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中的原粮质量以及原粮卫生和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监管,积极开展田间粮食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工作,确保进入口粮市场粮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十四)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相关行业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整合,提升公益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服务功能。加大对重点粮食产业园区、物流中心、应急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和骨干企业中心检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提升质量卫生安全保障服务功能。加强以粮食为原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和流通环节粮食质量监管,强化和落实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入市粮食产品质量检验、索证索票、质量监测责任,管理好粮食经营主体及粮食经营场所环境条件。加强对粮食及其加工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项目检验监测。加强质量检验和仓储保管、防治、烘干等粮食质量安全相关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能力考核确认。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配合国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二十五)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二十七)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八)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和粮食统计信息服务与市场监测预警、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工作力量和物质技术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把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二十九)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省粮食局、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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