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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鹤岗市规范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鹤岗市人民政府2016-03-23 16:19:22

为了加强鹤岗市沉陷区土地管理,规范利用沉陷区土地,根据《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分 类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鹤政函〔2011〕50号)和《鹤岗市沉陷区土地治理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鹤政办发〔2011〕29号),结合沉陷区土地利用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沉陷区土地的审批方式

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必须严格执行《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现有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根据《鹤岗市采煤沉陷区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煤沉陷区土地按沉陷程度分为Ⅰ、Ⅱ、Ⅲ、Ⅳ类。Ⅰ、Ⅱ类地块规划为园 林绿化用地,Ⅲ、Ⅳ类地块规划为建设用地。

二、沉陷区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

沉陷区内的工业用地可采取出让与租赁两种供地方式,商服及房地产项目必须采取招拍 挂方式出让用地。工业用地的供地方式可自主选择。出让地价由政府土地净收益和前期投入 成本组成。对政府投资与企业自投的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在用地政策上采取以下激励方式:

(一)对政府投资治理的地块(指由国家、省、市级财政投入资金的地质环境治理与土 地复垦项目及利用棚户区、沉陷办拆迁改造后的腾空区土地),在办理出让方式用地时,政府的土地净收益确定为相应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15%;办理租赁用地时,政府收益依据我市 净地年租金标准按照Ⅰ、Ⅱ类地10%,Ⅲ、Ⅳ类地15%的比例确定。土地年租金标准由政府收 益和前期投入成本经评估折算后确定的年度租金额组成。

(二)对企业自投地块(由企业自行投入资金进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动迁补偿由企业负责)办理出让用地时,政府土地净收益按相应 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15%确定;办理租赁用地时,政府土地收益Ⅰ、Ⅱ类地为我市净地年租 金标准的10%,Ⅲ、Ⅳ类地为我市净地年租金标准的15%。租金标准随着基准地价的更新而调 整,执行更新后的年租金标准。

(三)对项目前期投入成本的认定:国(省)投治理地块的政府前期投入由市国土资源 局配合市财政部门核准认定,按治理区块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的投入价格,计为应征收的投入 成本;对利用棚改办(沉陷办)改造后腾空区土地的前期成本,由市棚改办(沉陷办)配合 市财政部门确定;对企业自投资金治理的由企业到财政部门核准认定投入成本。

(四)当项目的前期投入成本与政府土地净收益之和低于基准地价时,出让时执行该用 途基准地价。超出部分作为政府激励措施用于该地块的沉陷区治理。

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方

沉陷区土地利用,以出让方式供地时,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全额缴纳,市财政部门负责 激励措施的落实。以租赁方式供地时,土地租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激励措施直接收取政府土 地净收益。

四、沉陷区土地的使用期限

沉陷区土地办理租赁用地的,租赁期限为5年;办理出让用地的,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30年。

五、已建项目和预建项目的用地问题

(一)对位于沉陷区Ⅰ、Ⅱ类地块上已通过用地预审、市城乡规划部门已出具规划设计 条件并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按历史遗留问题予以供地。

(二)对预建项目严禁未批先建,对今后所有未批先建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改正或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每个行政区有超过3宗未批先建的,从严审批该区政府2年内 所有规划及土地手续。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区内若超过3宗擅自调 整规划的,从严审批该区2年所有规划及土地手续。对不符合沉陷区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 实行政府一事一议。

(三)沉陷区地下压覆煤等矿产资源的,由区政府和企业自行处理因采矿造成的地面塌 陷、沉降等地质灾害损失及相关信访问题。

市监察、法制等部门对采煤沉陷区土地利用审批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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