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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2016-03-21 16:51:10

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的通知
沪农委〔2016〕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00号)的要求,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5日

2016年度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指南

一、扶持重点

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目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上海市2015-2017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要求,围绕整建制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高水平粮田、设施菜田、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附加值,充分发挥都市现代农业生产、生态、生活等功能,不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

二、扶持内容

(一)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项目

1.重点区域

嘉定区闵行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重点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具有都市农业特色的现代化粮食生产示范片。

2.建设标准

参照上海市高水平粮田设施建设标准(沪府办〔2010〕59号)。

3.建设内容

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粮食仓库(看护房)、晒场、田间沟、路、渠、农桥、泵站、防风林及其它先进的农、林、水等设施设备。

4.项目文本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高水平粮田项目实施方案。

(二)设施菜田建设项目

1.重点区域

项目选址应优先安排在本市纯农地区;项目区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100亩,位置处于本区域平均海拔高程之上,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的环境条件;项目建设应先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具备良好蔬菜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优先扶持;建设项目土地来源必须通过土地流转平台流转,土地现状非设施粮田;拟建项目所在乡镇近三年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考核均为合格;拟建项目建设前应首先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的设施农用地指标;拟建项目所在乡镇无未完成验收的其他设施菜田项目;设施菜田建设分为农业设施与水利设施两部分,两部分为一个整体,其中农业设施由农业部门负责实施,水利设施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两部分应按照各自工作分工和有关管理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2.建设标准

(1)温室大棚标准执行上海温室制造行业协会推荐标准。

(2)仓库、场地配置应符合蔬菜生产实际需求,配置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3〕872号)执行。

3.建设内容

(1)温室管棚设施。主要包括GP—C832Z型单体棚、GP—C622Z型单体棚、GSW8430连栋棚等。

(2)附属设施。主要包括仓库、场地、围墙、净菜棚、蓄水池等。

(3)水肥一体化辅助设施。主要包括水肥混配池、施肥器等。

(4)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堆肥棚及废弃物处理池等(该项为必须建设内容)。

(5)绿色防控设施。主要包括防虫网等。

(6)农残检测设施。主要包括农残检测仪等。

(7)项目建设投资总额最高为每亩4万元,建设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投入。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县或市有关单位承担。

4.项目文本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施菜田农业设施项目实施方案和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详见附件)

(三)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

1.重点区域

项目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养殖业布局规划;符合种养结合生态循环要求,满足本市和所在区县节能减排相关要求;符合本市和所在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本市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符合本市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其他要求。

2.建设标准

根据都市畜牧业适度规模和集约化发展的要求,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

(1)猪场:年出栏商品猪1万头以上,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养猪场为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

(2)蛋禽场:年存栏产蛋禽1万羽以上。

(3)奶牛场:年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4)肉禽场: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以上。

(5)羊场:年出栏商品肉羊500头以上。

(6)地方畜禽品种保种单位的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基础群体数量规模。

3.建设内容

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粪尿处理利用设施设备、饲养新技术应用设施设备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1)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养殖基地内的动物防疫、消毒和隔离等设施设备,包括消毒池、消毒间、围墙或防疫沟、隔离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净道和脏道、消毒设备等。

(2)粪尿处理利用设施设备:粪尿分离、收集、处理和利用系统,包括种养结合生态还田系统、沼气发电系统、发酵床养殖系统等。

(3)饲养新技术应用设施设备:养殖基地畜牧新技术应用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包括内环境控制系统、高床饲养设施、自动喂料系统、自动饮水系统、信息档案系统、自动集蛋和分级系统、挤奶系统升级和完善、青贮饲料窖设施、TMR全混合日粮设备等。

(4)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及必要的配套设施。

(5)补贴标准:市、区财政资金按照《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14〕64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新建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养猪场项目,市财政补贴标准不超过50万元/个;新建规模养殖场项目,市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个。畜禽场标准化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

4.项目文本

项目立项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主体名称和实施单位名称;

(2)建设目标及工程建设内容;

(3)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4)相关的建设管理保障措施;

(5)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预测分析;

(6)附图:建设基地的区位示意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比例为1∶5000,需详细标明原有规模场的位置、周边道路、水系等的现状以及需建设内容的布局位置与工程数量,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7)附件:项目建设符合所在地区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

1.建设内容与标准

2016年全市计划建设标准化水产养殖场5000亩。

(1)标准化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Ⅰ、Ⅱ型)主要建设内容及标准:Ⅰ、Ⅱ型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必须体现规模化、标准化和生态型的特点,建设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亩;主要建设内容参照《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生产技术规范》(DB31/T570-2011)的相关要求。

(2)标准化家庭农场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Ⅲ型)主要建设内容及标准:Ⅲ型连片建设面积为30-99亩,水面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5%。水面连片者不得拆分为若干单体进行建设,体现标准化和生态型的特点。主要建设内容为:池塘改造、进排水系统改造、电力配套参照《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生产技术规范》(DB31/T570-2011)的相关要求。人工湿地:建有不低于总面积3%的人工湿地。场内道路:场内主干道为砂石路,路宽应不少于2.5米。场内建筑:建筑面积按照《上海市农村建设有关设施用地标准——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相关规定执行,外观色调统一为“蓝顶灰墙”,周边绿化。

2.补贴标准

(1)Ⅰ型、Ⅱ型扶持政策:项目建设标准:Ⅰ型12000元/亩,Ⅱ型7800元/亩。

(2)Ⅲ型补贴政策:标准化家庭农场水产养殖场(Ⅲ型)采用“先建后补”的办法。项目建设标准为7800元/亩。

(五)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1.重点区域

重点扶持技术水平高、发展质态好、产业带动性强、区域特色突出、推动经济作物标准化生产能力强的经济作物生产基地,以及种养结合等新型高效生态农业。

2.建设标准

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市级扶持资金投资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全市建设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少于20个。

(1)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为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非自然人)。

(2)除蔬菜、油菜以外的经济作物,主要包括:果树、西甜瓜、鲜食玉米、草莓、花卉、食用菌等。

(3)需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生产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亩(花卉和食用菌除外)。

(4)项目建设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与农民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或有示范带动作用,内部管理规范,并具有对项目投资所需的自筹资金。

3.建设内容:道路、沟渠、仓库、场地等基础设施;必要的温室大棚、喷滴灌设备、植保机具、遮阳网、配套的输变电设施等生产设施和装备;冷藏、保鲜、精选、包装、必要的农产品安全检测和追溯设备等加工设施和装备;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培训、示范、推广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1.扶持重点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两年,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议事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合作社有盈余,且合作社可分配盈余60%按交易量(额)分配给实有成员。

(2)合作社实有成员数30人以上(农机服务、养殖业及农家乐等合作社成员数10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及农家乐等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

(3)种植业类合作社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养殖业及农家乐等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年营业额25万元以上;营销类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合作社联社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

(4)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并按时上传相关财务信息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shhzs.org:8080/zyhzs/)。

(5)合作社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

(6)上年度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本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2.建设内容

(1)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合作社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施等固定资产添置,优先更新购置符合国四以上排放标准的菜篮子工程车。

(3)政府购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服务。

(4)合作社项目审计、审价、监理等费用。

(5)市级财政扶持合作社联社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市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扶持其它合作社项目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七)标准化畜禽屠宰场建设项目

1.重点区域

(1)项目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与屠宰行业规划,符合“集中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运输、冰鲜化上市”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2)项目建设应落实企业经营主体,具有畜禽养殖、加工和生产经营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优先扶持。

(3)项目建设要符合区县土地和环保要求。

(4)区县政府重视畜禽屠宰场建设工作,具备建设资金配套能力。

2.建设内容

屠宰场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屠宰加工设施设备、检验检疫、冷藏和配送冷链设施、无害化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以及产品可追溯和实时监控系统建设。

3.建设标准

(1)畜禽屠宰场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生猪屠宰场(SBT10396-20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家禽屠宰场(SBJ15-2008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牛羊屠宰场(SBJ08-2007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冷链系统(GBT28640-2012畜禽肉冷链运输管理技术规范)

(2)生猪屠宰场原址改造投入上限500万元,家禽屠宰场原址改造、羊屠宰场点新建投入上限200万元。

(3)其他设施设备。

(4)项目文本

项目立项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主体名称和实施单位名称、建设目标及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相关的建设管理保障措施、建成后运转维护的预测分析、附件。

(八)休闲农业项目

1.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等《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市农委等《贯彻实施意见》(沪农委〔2015〕391号)及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本市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意见》(沪规土资地规〔2015〕917号)要求,围绕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居民休闲消费的目标任务,以农耕文化为魂,以美丽田园为韵,以生态农业为基,以创新创造为径,以古朴村落为形,将休闲农业发展与现代农业、美丽乡村、生态文明、文化创意产业、农民创业创新融为一体,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聚发展,注重丰富类型、内涵提升、规范建设,注重带动农民、壮大集体、共享发展,注重农旅结合、以农促旅、以农强旅,注重市场营销、公共服务、加强监管,注重丰富内涵、文化发掘、氛围营造,增强线上线下营销能力,构建网络营销和网上支付平台,提升休闲农业信息化水平,推动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2.扶持内容

在严格保护耕地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中央有关乡村建设资金适当向休闲农业集聚区倾斜,市、区县两级财政加大对休闲农业创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扶持休闲农业做大做强,加强对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的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农产品展销区、卫生间、停车场、标志门楼、标识指示牌、垃圾污水处理、新能源利用、餐饮住宿的洗涤消毒设施、农事景观观光道路、采摘垂钓体验设施、休闲旅游辅助设施、特色民宿、乡村民俗展览馆和演艺场所、信息网络、宣传推介等硬件和软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财政资金扶持,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推动休闲农业产业提档升级。

3.项目主体

扶持项目申报主体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济实体,鼓励企业等多种类型的经济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

4.具体要求

(1)扶持项目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产业发展整体要求,科学编制详细规划、实施计划及可行性方案,并经项目所在地村、镇(街道)及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扶持项目建设用地须符合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规范、经营证照齐全,建设经营主体明确。

(3)扶持项目须以农业生产、农村风貌、农民生活、农村自然环境和乡土文化等资源要素为依托,布局合理、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原则上总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

(4)扶持项目须符合本地区整体旅游资源互动发展要求,目标定位清晰,公共交通便利,服务配套健全。

(5)扶持项目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建成后对带动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就业增收效果明显。

(6)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相关休闲农业旅游点,予以一定的扶持奖励。

(7)市级财政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休闲农业集聚区项目、重点发展项目,其最高补贴金额原则上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休闲农业点单个项目,其最高补贴金额原则上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一项目连续补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8)凡通过市级财政扶持的休闲农业项目,各相关区县政府原则上给予1:1的财政扶持资金配套。同时,也鼓励项目所在的镇、村组织给予一定的奖补,促进本地区休闲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贴息

1.贴息范围、条件

申请贴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2年,是指2014年1月1日前经工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贴息周期自2015年1月1月至12月31日止。已列入2016年度市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享受本年度市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申请贴息的合作社需按时上传相关财务信息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shhzs.org:8080/zyhzs/)。

2.贴息立项材料

申请贴息资金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2015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审计报告(报告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汇总表,审计意见应注明申请单位工商登记时间、是否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目、会计核算情况、贷款资金是否按贷款合同使用、合作社成员账户数、年销售额和经营收入、可分配盈余数、二次分配按交易量或交易额比例数、参与分配成员数、已支付时间等)。

(十)家庭农场申请贷款贴息

1.贴息范围、条件

(1)经区县农业部门认定满1年(即2015年1月1日前认定)的本市家庭农场,为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状况良好。贷款人须是家庭农场主。

(2)根据家庭农场报备制度的要求,家庭农场相关信息应纳入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

(3)家庭农场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纳入贷款贴息资金范围。

2.贴息立项材料

家庭农场向所在地的镇(乡)、区县农委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应提供以下清晰可辨的材料和证明:

(1)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2)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上海市家庭农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5)上海市家庭农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区县汇总表

3.贴息期限、标准及方式

(1)贴息周期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2)家庭农场贷款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家庭农场为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购买农资等流动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和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贴息比例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保费为贴息周期中发生的贷款担保支出,补贴比例不超过保费的80%。

三、有关要求

(一)区县在组织项目评审时应委托有丰富农业项目建设评审经验的专业机构,特别对土建工程类项目要注重安全性评估和建筑质量管控。

(二)项目执行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政府采购法规要求,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可控。切实加快项目执行,项目确保在两年内完成。

(三)市属企事业单位于2016年4月30日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进行评审并审批。在市农委、市财政局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将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四)区县农委和财政局应按照《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5〕200号)的要求,组织好本区县的项目申报和批复工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批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五)市属企业申报材料或区县备案材料(一式三份)需按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寄送上海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仙霞西路779号4号楼),联系人:刘炜,联系电话:52161613。电子版请发送到enndarly@126.com,抄送市农委综合发展处,联系人:卞玮,联系电话23113061,电子邮箱:bianwei@sh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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