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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阳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来源:咸阳市人民政府 2016-03-18 14:15: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全市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本次农业普查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经费保障和所需物资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2015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追加,2016年起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房、通讯、交通工具、计算机等办公设施由各级政府及时统筹解决,保证普查工作需要。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资源,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网信办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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