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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德镇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市人民政府2016-03-16 14:09:4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确保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赣府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普查时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二)普查内容。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二、农业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市政府研究,成立景德镇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平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密切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地方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保障普查经费。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完成普查任务的前提下,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农业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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