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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加快家庭农(林)场发展扶持政策(2014年发)

来源:上杭县人民政府2016-03-18 13:28:05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家庭农(林)场发展的意见
杭政〔2014〕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家庭农(林)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龙政综〔2014〕173号)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家庭农(林)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土地流转为依托,以扶持服务为保障,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业,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为发展方向,通过规范经营管理、开展示范创建、强化支持服务等途径,促进家庭农(林)场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使之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原则

(一)突出主体地位。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前提下,突出农户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农户、专业大户等通过土地流转,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林)场,培育新时期的职业农民。

(二)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产业区域特色以及家庭农场经营类别,因地制宜发展家庭农(林)场,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稳步推进家庭农(林)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示范带动。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林)场,择优培育一批规范化、示范性家庭农(林)场,引领全县家庭农(林)场规范发展,有效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三、目标任务

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管理规范、规模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家庭农(林)场。到2015年底,全县力争发展家庭农(林)场500家,到2017年底,全县累计发展家庭农(林)场1000家以上;2014-2015年每年培育县级示范家庭农(林)场50家,并在县级示范家庭农(林)场中推荐评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现对粮食、蔬菜、茶叶、水果、养殖和林业等主导产业全覆盖。

四、重点工作

(一)开展注册认定

家庭农(林)场应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从事农业经营并具有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场所,有连续5年及以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符合以下规模条件的,由业主申请报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同时鼓励家庭农(林)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1.种植业。集中连片种植土地面积达到30亩以上,其中:粮油作物面积50亩以上,蔬菜、水果、茶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栽培的10亩以上),烟叶100亩以上,使用非木质原料种植食用菌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或3万袋以上。

2.畜禽业。生猪年出栏达到8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家兔年出栏2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

3.水产业。集中连片养殖水面达到3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

4.林业。林地经营规模200亩以上,油茶50亩以上,苗木花卉50亩以上(设施栽培的20亩以上)、中药材30亩以上(设施栽培的15亩以上),林下养蜂200箱以上。

5.综合类。①种养结合的,每种类型的规模应分别达到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上;②旅游、特色种养、休闲观光为一体的综合性农场,面积50亩以上。

(二)培育示范农(林)场。开展示范家庭农(林)场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林)场名录制度,健全和完善示范家庭农(林)场动态管理机制。按照生产规模化、成员知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企业化、产品安全化、农业设施化、模式生态化的“七化”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充分发挥其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作用,促进全县家庭农(林)场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快人才培养。建立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家庭农(林)场经营者的培训,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将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列为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培训的重点对象。鼓励引导农村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投资创办家庭农(林)场,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家庭农(林)场经营人员。鼓励家庭农(林)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业技术职称。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发展家庭农(林)场,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四)强化联合与合作。积极推进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林)场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要素优化配置、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以家庭农(林)场为基本成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支持粮食类家庭农(林)场成立以农技农机融合作业服务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或林权作价入股建立家庭合作农(林)场。培育一批与城市社区、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合作实行直供直销的家庭农(林)场。

(五)推进家庭农(林)场信息化建设。把家庭农(林)场纳入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纳入农村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和家庭农(林)场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

五、扶持政策

(一)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将家庭农(林)场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项目优先安排。对造林直补、森林抚育、花卉苗木补植、防火林带建设、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改造、高产创建、设施农(林)业、试验示范基地、“五新”推广等各类涉农项目,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实施,切实改善家庭农(林)场的生产条件。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科技示范户的选用向家庭农(林)场主倾斜,每年在条件适合的家庭农(林)场中设立2-3个农民田间学校。鼓励家庭农(林)场长期规模流转土地,对流转200亩以上的种粮家庭农场,可优先申报基础设施改善项目,并由家庭农场组织实施。鼓励家庭农场与台湾农业对接,在对台农业合作方面优先支持。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形式,统筹政策性支农资金向家庭农(林)场倾斜。2014年至2015年,县财政每年扶持培育县级示范家庭农(林)场50家,每户给予补助3万元。各类强农惠农政策也要向示范家庭农(林)场倾斜。

(三)实施税费减免。家庭农(林)场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已经出台的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适用于家庭农(林)场。

(四)提供用地保障。鼓励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林)场流转,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鼓励和引导采用信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向家庭农(林)场流转。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职能作用,规范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减少土地流转纠纷。对家庭农(林)场从事发展园艺作物设施生产、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智能温室、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等现代农业项目,符合《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服务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69号)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条件,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按“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需征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审批。

(五)强化金融支持。开展家庭农(林)场信用评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林)场示范场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实行贷款优先,鼓励家庭农(林)场联合成立融资担保基金,享受优惠金融服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允许家庭农(林)场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农副产品订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押(质押)贷款,开展农业设施(如大棚、畜舍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大力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支持鼓励家庭农(林)场参加农业保险,享受有关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家庭农(林)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加以扶持;要加强服务,落实责任,为家庭农(林)场的培育发展创造条件。

(二)强化部门配合。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林)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要大力加强家庭农(林)场发展的引导与指导;县农业局、林业局要建立家庭农(林)场档案,牵头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办法,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林)场名录,指导各乡(镇)创建县级示范家庭农(林)场;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家庭农(林)场工商注册登记的指导服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县财政局要优化支出结构,开辟培育发展家庭农(林)场财政扶持渠道;县级其他相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为加快我县家庭农(林)场发展尽职尽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扶持发展家庭农(林)场的政策和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奖励示范带动能力显著的家庭农(林)场和服务发展家庭农(林)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各乡(镇)家庭农(林)场指导性任务分解表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转自:http://nyj.shanghang.gov.cn/zcfg/bxsnzc/201408/t20140828_2067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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