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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加快农业发展扶持办法(2012年发)

来源:慈溪政府网2016-03-22 13:24:02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加快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6日

慈溪市加快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争科学发展之先,创民生福祉之优”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农业“两区建设”,加快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推动现代农业生态高效发展,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突出农业重点领域建设,提升农业整体实力

1、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列入宁波市级的农业主导产业示范区,按投资额的45%配套补助。对列入宁波市级特色农业精品园的,按投资额的15%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列入市级的现代农业园区按投资额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力争通过5年时间,建成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3个,市级和宁波市级主导产业示范区和特色农业精品园分别为14个、36个。

2、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化建设。对列入宁波市级粮食功能区标准化建设的,按建成面积每亩配套补助500元。对验收合格的粮食生产后备功能区,按宁波市补助标准同比配套。力争通过5年时间,标准化粮食功能区和粮食生产后备功能区建设规模分别达到2万亩、8万亩。

3、加快重点区域水利设施建设。为配套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的农田引水堰坝、灌溉河道、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沟渠、闸泵等设施,对列入宁波市级、本市级的项目分别按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除特别说明的外,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设备购置费之和,下同)的45%、60%的配套补助或补助;对农田水利标准化区块建设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的60%补助。

对河道疏浚和综合整治按不同类别实施分类负担。一类河道,所在镇(街道)负担全额的土地征用费(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房屋拆迁费,及堆土区(租用、复垦、青苗补偿费)政策处理费(骨干河道50%、一般河道70%),其余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二类及三类河道,单项疏浚工程,按疏浚土方每立方米补助4元。综合整治工程,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的50%补助。

二、扶持稳定规模经营,培育发展经营主体

4、对承包土地在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内的土地经营权一次性委托镇(街道)、村流转的农户,每年每亩补贴150元;对新流出(续订)土地经营权,且与村签订托管协议,流转期达到五年的农户,给予每亩200元的一次性补助,流转期限超过五年的,每超过一年每亩再补助60元;实施“四统一”型规模经营且做到无生产安全事故的牵头组织或大户,每年每亩给予30元的补助。组织季节性流转的经营单位或大户,每季每亩补助15元。

农户承包土地实行土地股份制经营,合股期限不少于10年,入股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入股期限在10年、15年以上的,分别每年每亩补助60元、150元。

对在保持上年土地流转规模的基础上,新增(续订)单体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的,给予镇(街道)、村流转服务组织每亩3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市对村流转服务组织工作经费补助,可部分用于对工作人员的奖励。

5、新组建的农业(农机)合作社经规范化建设考核合格,每家奖励1万元;被评为宁波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合作组织,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和5万元;新组建的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的市级合作社,且社员不少于50户的,每家奖励5万元;新创办农场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规模在50亩、250亩以上,开展标准化生产且无安全事故发生的,每家分别补助0.5万元、1万元;对新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村,每村补助2万元;加强行业协会职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每年每家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农机维修网点达到省一星级至五星创建标准的,每家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评为市级、宁波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农机化示范基地的,每家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1.5万元和5万元。

6、对合作社、行业协会列入农业产业扶持导向目录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建设、风险救助、产业发展、市场开拓、争先创优等实行项目化管理,并给予一定补助。

对为粮食、蔬菜、油菜等生产实行机械服务的农机服务组织,按规定给予农机作业补贴;农机服务组织建造机具库房(棚)、服务用房、农机维修车间和购置农机维修、检测设备仪器,购置信息网络设备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5%进行配套补助。

7、深入实施专业农民专业培训。免费开展对农场经营者、种养大户“双证书”培训,以及农业相关专业的大专和中等学历教育;资助50名优秀青年农民赴高等院校进修学习。通过“绿证”(含农机培训课程)等农业专业技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每人补贴300元,其中200元用于办学,100元奖励农民;通过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的,每人补贴500元。新认定为市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每户补助150元。对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单位进行考核。

8、引导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对合作社、农场、民营农业科研机构等聘用涉农专业大学毕业生的,给予相应补助。

三、鼓励粮食和菜蓝子生产,有效保障农产品供应

9、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对一年内种植粮食作物两季及以上的,每亩每年补助50元(其中一季早稻的70元)。对冬季粮油高产示范方,每方补助2至3万元;对宁波市级的种粮大户按粮食部门实际订单收购量,实行收购环节补贴;对稻麦良种实行收购补贴;对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及转商亏损实行补贴。

10、50亩(含)以上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加工企业自营农场,对农产品做到标准化生产、产品达到无公害及以上控制指标并建立追溯制度且无安全事故,统防统治,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秸秆还田或沤制池等),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等五项要求的,对种植业(指粮棉油和市主导蔬菜)每年每亩给予40元的补助。

11、提升畜牧产业。经批准新建的市级畜牧小区,建设标准按《浙江省现代畜牧生态示范区认定办法》,给予30至60万元的补助;对二级以上种猪场从祖代种猪场引进公母猪的,每头补助200元,其它畜牧场从种猪场引进的公母猪,每头补助100元。对列入中央和宁波相关畜牧扶持政策的项目,按上级规定配套补助。

四、实施强龙扶龙工程,发展农超、农批对接

12、做大做强农业企业。对新命名为国家、省、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每年扶持10家种子种苗型、品牌型、当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农业苗子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

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5000万元,且增幅2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年销售额超亿元且当年销售额增幅15%以上的,每家奖励15万元。

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或5000万元,且增幅20%以上的,每家分别奖励6万元、10万元;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亿元且当年增幅15%以上的,每家奖励30万元。

13、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且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6%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技改项目的,按宁波市要求配套补助。

14、通过商检出口厂库注册登记或FDA认证和欧盟注册的,且年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出口备案基地,每家奖励5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得QS、HACCP、ISO14020和AIB等认证的,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农业生产企业(农场)获得GAP认证的,每家奖励5万元。

15、实施农业品牌战略。新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在国(境)外新注册的,每件奖励1.5万元至3万元;对新通过国家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注册的,每件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宁波市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8万元、3万元;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

16、积极构建地产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对新开发农产品且当年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每只奖励1万元;赴国(境)外参展设摊的农业法人单位,每个摊位补助1至2万元;在国(境)外设立企业办事处的,每家补助2万元。

对在国内大中型城市设立本市地产农产品精品销售窗口的,单体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同一城市累计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经销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每家补助5万元;对常年入驻省及宁波市名优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的单位,每家补助1万元。

对在市内新建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连锁经营网点,销售地产鲜活农产品的(下同),每家奖励1万元;当年实际配送额5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奖励3万元。

对农超对接的,按冷链设备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向超市配送额达到300万元(含)的奖励1万元,每递增100万的,再奖励1万,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农批对接的,列入主导产业农批对接示范点的,每示范点奖励5万元。当年向本市收购农产品达到300万元(含)的奖励1万元,每递增100万的,再奖励1万,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有序推进循环农业

17、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对新制订或修订地方行业生产标准且有具体操作模式图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慈溪标准升格为宁波、省、国家标准的,每个标准再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18、坚持集约利用农业资源,推广农牧结合、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利用、立体种养、节约型农业技术等五大节能模式。对循环农业项目,按投资额的30%补助;对新建小型农田沤制池:30至50立方米、50立方米以上的,每只分别奖励0.8万元、1.5万元。

19、积极实施“沃土工程”,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力度。对50亩以上规模农场(基地)施用有商标的有机肥,按定点和定量和最高限价的要求给予30%的补助。

20、提升土地地力。对列入宁波市级标准农田地力提升计划的,按每提升一个地力等级,每亩配套补助500元,5年内提升面积达到5万亩。

21、鼓励建设沼气工程和小型沼气池及配套设施。对国家级大型沼气项目,每一项目在50万内配套补助。对小型沼气池按每50立方米厌氧池补助1.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2、鼓励农村沼气(沼液、沼渣)的综合利用、沼液物流运输配送和农村沼气后续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给予配套补助。鼓励农业企业采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并对区域集中供气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加快现代种业发展

23、加快实施种子种苗工程,建立种子种苗企业认定制度和良种目录制度;对列入市级粮棉油育繁推、果蔬(水产、林业)引繁推、传统品种提纯复壮(含建立种质资源保护)等基地的,分别按基础设施投入额的30%、20%、10%给予补助;列入市级基地的单位,首次引进或自行培育(品种改良)的新良种和优质高效技术推广,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推广三年且有成效的,每只奖励5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每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其中50%奖励给单位,50%奖励给课题组成员;对列入宁波市级项目的,按宁波市要求配套补助。

24、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基地建设,鼓励农业科研院校、大专院校在我市建立科研基地,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财政补助一事一议;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创办农业科研机构,对添置的科研设备,按购置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5、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宁波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课题、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奖励2万元;对推广应用性信息素、频振式杀虫灯、黄板粘卡等无害化防治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35%进行补助。

26、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支撑、有保障”的要求,不断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对农业高级职称者和农业首席专家实行“一年一培”;鼓励开展农业科技项目研究。

27、加速推进农业信息化。建立农业信息化平台,对农产品追溯指标及时登记上网。对农业企业、大户等购置电脑设备,并在东方农业网上设立主页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加快“农民信箱”推广应用步伐,实施农业信息员业绩考核。

七、强化公共安全体系,注重农业风险保障

28、鼓励推行农产品产地、产品一体化认定、认证和转换工作。对通过整体认证的单位,蔬菜类奖励15万、其他类奖励8万元。对整体转换的单位奖励3万元。

在过渡期内,新增通过国家级无公害(单体)农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单体认证,并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通过宁波市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奖励5万元。

29、深化蔬菜腌制行业整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资监管体系,设立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资金。

30、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费免疫,对养殖场因生产实际,必须使用定点供应疫苗之外的疫苗,事先须备案,经核准后给予差额补助;对实行畜禽强制扑杀的养殖户,给予一定补助;对镇(街道)新购置的防疫检疫设备和新建的公益性无害化设施,按购置额(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并对重大动物疫病检疫检测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31、实施外来有害生物防控及重大农业植物防疫,对镇(街道)防控(疫)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32、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渔业保险互助,建立市农业生产调节基金,稳步增强农业抵御生产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33、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断扩大担保规模,切实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八、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装备水平

34、加快防洪保障能力建设。小流域治理,市属水库上游骨干溪坑全额由市财政负担,其余溪坑按核定投资投入的40%补助;水库山塘维修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的50%补助。

35、加快农田水利建设。低洼地治理按核定投资投入的40%补助;节水灌溉项目按核定投资投入的25%配套补助。

36、加快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新农村生态河道建设示范村,市财政按核定投资投入的60%补助,己建成的考核达标后,市财政按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两年养护经费;宁波市级水环境治理镇示范项目,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的30%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河道(含水面、河岸)保洁及绿化养护,骨干一类河道由市财政负担。一般一类河道按水域面积每平方每年补助0.25元。

37、列入宁波市级以上水利政策补助项目,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市补助政策,但本市及以上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核定投资投入的90%。

38、推进农业设施化建设。新建连片面积1亩(含)至10亩单体标准钢管大棚,主体骨架材料采用热镀锌、热浸镀锌的,每亩分别补助1000元、1500元;新建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单体标准钢管大棚,主体骨架材料采用热浸镀锌的,每亩补助3000元(达到宁波市补助条件的,累加补贴每亩6500元);新建连片面积3亩(含)至5亩标准连栋钢管大棚,每亩补助5000元;新建连片面积5亩(含)以上标准连栋钢管大棚,每亩补助1万元。新建1亩(含)以上玻璃温室,每亩补助2万元。

新建连片面积5亩以上用于蔬菜无公害生产的棚架式防虫网设施或大棚覆盖(围裙)式防虫网设施,每亩分别补助1000元、400元。

新建连片面积15亩(含)以上水产标准钢绳式暖棚,按建设类型分别给予每亩4000元或4500元标准的补助;新建连片面积在15亩(含)以上工厂化水产养殖建设项目,按投入额30%给予补助。上述项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

39、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对农户购置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按上级规定实施同比配套或累加补贴;对未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但适合本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农业机械,给予35%的补助,对技术先进且投入又较大的,另再给予补助。

对列入区域性农机化(设施化)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特色产业全程机械化建设项目的,其购置农机具实行累加补贴,总体执行50%的补贴比例,建设农业设施按投资额45%补助,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对运输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并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拖拉机机型和功率大小分别配套补助2900元、3100元。

40、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评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镇(街道)、示范村,宁波市级“平安农机”示范村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评为“平安农机示范户”的安全驾驶员奖励200元,评为“平安农机”农机合作社、专业协会、作业公司奖励1000元。

41、继续开展全国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市创建活动,对创建的示范点,补助2万元。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镇、村创建,对获得宁波市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镇、市级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村称号的,分别配套奖励5万元、2万元。

九、推进森林慈溪建设和保护,提升农业生态环境

42、继续实施平原和山地造林工程,其造林、护林、养护、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补助,按“森林慈溪”及其他奖补政策规定执行;茶产业及其他林业扶持,按宁波市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十、其他

43、本办法涉及工业、外向型、第三产业、科技、招商引资等经济政策的更加优惠部分,由市支农专项资金兑现。同一补助(奖励)对象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意见执行。

44、镇(街道)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加大对农业特别是村级组织实施项目的财政投入。

45、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五年。此前涉及本办法的政策停止执行。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解释。

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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