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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双鸭山市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03-16 13:34:54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黑政发〔2015〕35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查清“三农”的基本情况,掌握“三农”发展的新情况,反映“三农”发展新变化,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全市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决策依据。

(二)重点任务。

查清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准确反映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情况;查清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准确反映农民共同富裕物质基础的集体资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情况;查清农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准确反映农民市民化、农民脱贫攻坚等方面情况。

二、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

(一)普查对象。

全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除农垦系统外,全市行政区内所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

(二)普查内容。

全市农业普查主要内容是2016年12月31日为普查时点、2016年为普查时期的下列情况: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三、普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准备(2016年1月—12月)。

1.开展普查试点。市选择一个县,开展市级普查试点;各县区选择一个乡镇,开展县级普查试点。

2.培训普查人员。组织市、县区普查业务骨干接受省级培训,县区培训乡镇普查业务骨干,乡镇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3.编写地址码。市编写各县区及各乡镇地址码,县区编写各村地址码。

4.划分普查区(小区)和绘制电子地图。

5.清查摸底。收集相关信息,编制普查区域内全部住户及单位名录,确定普查登记对象。

(二)登记复查(2017年1月—5月)。

1.普查登记。数据现场采集、整理和核实。

2.质量抽查。实施事后质量抽查。

(三)数据处理(2017年4月—8月)。

1.数据的录入和上传。市统一进行数据的录入和上传。 

2.数据汇总。市汇总全市普查数据,并刻制光盘存挡;汇总各县区普查数据,并反馈至各县区。

(四)分析发布(2017年9月—2018年4月)。

1.资料的分析。实行课题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相关领域普查数据和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并形成分析报告。

2.资料的印刷和发布。将普查数据资料、分析研究成果等汇编成册,印刷存挡。并发布《农业普查公报》。

(五)总结表彰(2017年10月—2018年6月)。

1.普查总结。就农业普查组织保障、数据质量控制、数据采集方式、数据处理程序、宣传针对性等方面,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建议,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普查提供决策参考。

2.普查表彰。评选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表彰。

3.普查文件汇编和存挡。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措施

(一)建立普查机构。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涉及普查经费、物质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各县区、双鸭山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农业普查组织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屯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将全市普查需要的公务费、“两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报酬、PDA设备购置等项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普查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2016年至2018年预算,各县区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经费。在落实“两员”报酬上,要充分考虑本次普查“两员”素质要求较高、选聘难度大、用工成本上升等实际因素,足额核定、及时拨付,不能出现拖欠“两员”报酬现象。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用房、通讯、交通工具、数据处理设备等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解决,保障普查工作需要。

(三)坚持依法普查。

市、县区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排除人为干扰,确保普查情况不失真、普查数据不含水分,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做好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与新闻单位沟通情况。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讲清楚什么是农业普查、为什么要搞农业普查,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积极主动地配合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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