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4 13:28:56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切实搞好我市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目的,是依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显化土地资产,明晰土地权利人的产权关系,强化对土地证书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严格土地执法,发现和查处土地闲置等土地违法案件,纠正非法用地行为,整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凭证管地、持证用地”。
通过土地证书查验,全面查清国有土地权属状况和利用潜力,掌握土地市场状况,落实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产的流失,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率和土地管理工作质量,实现土地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全社会土地登记执法教育,增强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登记意识和依法用地、“持证用地”观念。
二、范围、内容及时间要求
土地证书查验的范围是本市行政辖区(含城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
土地证书查验的内容:
(一)查验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了土地登记;
(二)查验土地登记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改变用途等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三)查处土地证书查验范围内的违法批地、闲置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
(四)查处无证用地;
(五)其他事项。
土地证书查验的时间要求:土地证书查验自市政府通告下发之日起开始,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土地证书查验的宣传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全面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土地证书查验并进行成果汇总、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工作。届时,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的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方法步骤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要按以下程序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
(一)发布通告。
土地证书查验由市、县(含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通告的主要内容:
1.土地证书查验的范围;
2.土地证书查验区的划分;
3.土地证书查验的时间、地点、期限;
4.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5.对规定期限内不参加查验的处理;
6.其他有关事项。
(二)提交证件。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地点向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证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其中,市人民政府通告中需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查验的单位,凡未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原西安市土地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土地登记的,还必须提交土地登记时的土地权源等资料。
(三)核对证书。
土地查验工作人员核实用地者身份后,依据土地登记文件、图件等地籍资料,逐证核对,并按照一定顺序、分不同情况做好记录,填写《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
(四)实地勘察。
土地查验工作人员持相关土地登记文件、图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土地闲置,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对土地闲置情况,宗地变化内容及原因、依据、问题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据实填写《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实地核查情况”栏。
(五)加盖印章。
经核对证书和实地勘察后,由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证书查验情况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和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记事栏”内填写土地证书查验是否合格的意见,并由土地登记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1.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内容相符并与实际用地情况一致的,土地证书查验合格,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上加盖“土地证书查验合格”印章。土地证书发放时未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的,应补填后加盖印章。
2.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登记内容与实际用地情况不一致的,土地证书查验不合格,填写“土地证书查验不合格,有关问题有待处理”。待权利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土地证书查验合格后,再补盖“土地证书查验合格”印章。
已查验的土地证书应当在地籍数据库和电子版土地登记卡上逐宗标记,以防遗漏。
(六)案件移交。
经土地证书查验出的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案件,由地籍地政管理部门汇总后交由土地监察部门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违法用地处理情况”栏内。
(七)成果汇总。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证书查验业务分工和《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要求,逐项统计、汇总上报。其查验工作成果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式五份):
1.土地证书查验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查验及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数据分析;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典型案件的说明;对今后土地登记工作设想及建议。
2.土地证书查验汇总表(含光盘两份)。
四、组织实施
土地证书查验工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土地证书查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成果汇总。同时,要求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在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行政区域内,土地证书的查验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新区)范围内,凡单位(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验;城镇居民等其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负责查验。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05年11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变革,以及我市地籍管理历史变更的实际,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日,即1999年1月1日为界线,凡在此时间之后,由市、区(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向用地单位和个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用地单位依据土地证书合法使用土地至今的,其土地证书查验为合格,除此之外,用地单位和个人持有的土地证书为不合格。对1999年1月1日之前由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和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给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证书,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持此证书和相关权源资料分别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土地证书;其中涉及土地权属不清和违法、违规用地的应先接受处理。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持有的1999年1月1日之前的土地证书,在本次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结束之后仍然未向市、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证的,其所持的土地证书无效。
(二)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限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的,国土资源局可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其所持的土地证书无效。
(三)土地权利人持上述无效土地证书或未办理土地证书查验手续、土地证书查验不合格的,国土资源局对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企业改制、改变用途、商品房屋出售、房改房过户等交易行为,不得办理有关用地审批等手续,建设、规划、房屋等管理部门也不得再以此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未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国土资源局应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2.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先经依法处理,并补办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后,方可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3.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并已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可直接给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对经查验确认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税费的,应通知其办理费税缴纳手续。
(五)土地权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经依法查处,并完备有关法律手续后,方可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涉及补办用地审批,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要按规定补缴。
(六)在土地证书查验期间,对2005年7月1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中的变更土地登记,不进行土地证书查验。但应将土地登记的情况直接填写在《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以便统计、汇总。
(七)对尚未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件,按《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证书。国土资源局应单独填写《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单独汇总。
(八)对土地证书查验中发现有土地证书错登、漏登的,国土资源局应进行更正登记,更换土地证书。
(九)土地证书查验中发现土地使用权变更未及时进行地籍数据变更的,国土资源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地籍图和地籍数据库进行修测、补测和完善,以保持地籍数据的现势性。
对尚未进行地籍调查的地区,国土资源局要利用各种资料或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籍数据的完善,以保证查验工作不重不漏。
(十)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权利人申请查验的土地证书可暂缓查验。但应将土地登记情况填写在《土地证书查验工作表》的“土地登记情况”栏内,并在备注栏进行注记。
(十一)土地证书查验中换发的土地证书一律使用国土资源部新版证书。
(十二)土地证书查验费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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