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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7—2018年度实施方案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03-05 16:09:35

西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7—2018年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推进《西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按照《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细化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对土壤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实施监测,补充设置市控土壤监测点位;逐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壤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控制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70%;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不低于省定目标;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3%。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调查监测排查,夯实土壤污染防治根基。

1.启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详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执行陕西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完成省级下达到西安市的任务。开展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土壤污染调查,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年度工作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林委、市国土局、市卫计委等参与,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除特别说明外,不再单独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在中省对土壤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实施监控的基础上,补充设置市控土壤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3.启动污染地块风险排查工作。启动开展化工(含制药、石油加工等)、印染、火电、电子、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及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及“十二五”期间已关停污染类企业原址地块(闲置待开发)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建委等参与)

(二)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用地生产环境安全。

4.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督导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产粮大县高陵区鄠邑区临潼区长安区、周至县、蓝田县和阎良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农林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5.推进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在已掌握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面积和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推进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不低于省定目标。各涉农区(县)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市农林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6.严格重度污染耕地管控。在现有掌握的重度污染耕地面积和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区(县)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不低于省定目标。(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7.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8.明确管理措施。初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机制,制定管理办法。(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9.落实监管责任。对建设用地实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联动监管,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达标率达到100%。(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0.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周边布点监测和污染防控,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在全市2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布点开展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11.加强未利用地管理。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受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12.严厉打击非法排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及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依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西安市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1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增加土壤环境评价内容。(市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4.加强企业污染监管。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细化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保诚信建设等监管要求。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并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

1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制定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计划,完成年度任务。鄠邑区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督导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导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和中核陕西铀浓缩公司等纳入伴生放射性监管的企业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16.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完成有色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再生铅、皮革加工、铬盐生产、聚氯乙烯(电石法)生产、电镀加工、硫酸生产(硫铁矿)等7个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镉、汞、砷、铅、铬)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3%。(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等参与)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完成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年度任务,按照铅酸蓄电池等行业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17.规范工业废物处置。清查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摸清底数,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有序实施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制定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规范整顿方案,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18.严格危险废物处置。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加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19.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向土壤环境转移。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农林委等参与)

20.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肥料;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药有效利用率较上年提高0.7%以上。(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21.回收利用废弃农膜。各区(县)要统筹规划,制定回收利用废弃农膜和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具体办法,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健全回收利用网络,开展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建立回收利用奖补制度,鼓励引导农资供应商和种植户积极参与,形成废弃农膜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利用的长效机制。(市农林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供销联社等参与)

22.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组织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情况摸排工作,查清未达到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数量。(市农林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2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管理,制定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计划,开展评价工作。(市水务局牵头,市农林委参与)

24.减少生活污染。推进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高新区、浐灞生态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建设。完成全市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组织制定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整治计划,推动完成年度任务。(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市环保局负责)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5.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区(县)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2017年11月底前,规划和项目库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参与)

26.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根据国土、农业部门现有掌握受污染耕地情况,实施治理与修复。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不低于省定目标。(市国土局、市农林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参与)

27.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结合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建立情况,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级协调、区(县)落实”的原则,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区(县)、开发区管委会联动协作机制,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对西咸新区、各区(县)及开发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考核办、市审计局等参与)

(二)统筹资金使用,确保重点任务。

加大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的资金投入,重点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倾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三)提高监管能力,夯实防治基础。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应急系统,完善应急预案。结合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除参加中省组织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外,市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水平。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开展交流与合作,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支持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农林委、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五)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

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制订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支持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公众通过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粮食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科协等参与)

结合本方案,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重点牵头部门要及时制订出台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制订出台本行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以上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环保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在贯彻落实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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