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网2016-03-08 09:52: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1047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瓦口村、下岚村集体土地4.4121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南平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村炉下镇瓦口村、下岚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征收炉下镇瓦口村集体土地0.9041公顷(地类为:水田0.0389公顷、旱地0.59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958公顷、其他草地0.0745公顷);征收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3.5080公顷(地类为:水田1.4662公顷、旱地0.1406公顷、林地1.0138公顷、其他农用地0.887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3〕28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 水田、田坎的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26430元/公顷×10倍=264300元/公顷;
2. 安置补助费:26430元/公顷×15倍=396450元/公顷;
3. 青苗补助费:26430元/公顷×1倍=26430元/公顷。
(二)旱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1144元/公顷×10倍=21144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1144元/公顷×15倍=317160元/公顷;
3、青苗补助费:21144元/公顷×1倍=21144元/公顷。
(三)有林地(非经济林)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40%=10572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0元/公顷×20%=52860元/公顷;
3、一类有林地(松、杉、杂木中龄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0240元/公顷;
二类有林地(松、杉、杂木幼林和成熟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0035元/公顷;
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同类林木补偿标准7倍计算。
(四)灌木林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40%=105720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264300元/公顷×20%=52860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0035元/公顷。
(五)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沟渠、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60%=158580元/公顷。
(六)其他草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64300元/公顷×15%=39645元/公顷。
五、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安置统一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6年3月1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之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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