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明市国土资源局2016-03-08 09:34:24
2015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5〕92号文批准征收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集体土地7.6883公顷,合计征收土地面积7.688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
(一)三明市荣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块工业项目用地;
(二)福建省三明市佳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地块工业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吉口工业园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
(二)面积:集体土地7.6883公顷(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集体水田5.6894公顷、园地0.3602公顷、林地0.7481公顷、其它农用地0.8289公顷、其他草地0.061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总额
地类名称 |
村镇 |
面 积 (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
耕地 |
吉口村 |
5.6894 |
21 |
31.5 |
园地 |
吉口村 |
0.3602 |
14.7 |
7.35 |
林地 |
吉口村 |
0.7481 |
8.4 |
4.2 |
吉口村 |
0.6116 |
3.15 |
/ |
|
其他农用地(田坎) |
吉口村 |
0.0209 |
21 |
31.5 |
吉口村 |
0.1964 |
8.4 |
4.2 |
|
其他草地 |
吉口村 |
0.0617 |
3.15 |
/ |
上述征地范围内吉口村集体青苗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11.9477万元,果树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3.0257万元,非经济林木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2.2443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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