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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来源:北京西城区政府-西城政府网2016-03-07 14:26:46

2014年北京市政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了北京市城西区北新华街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立项主体是北京市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北新华街41号、45号、55号、67号、69号(以规划范围为准)范围内进行房屋征收。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本项目是政府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

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由产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售房,承租人购房后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由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次征收项目提供了昌平回龙观、朝阳东坝单店二期定向安置房源,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同时可购买定向安置房。定向安置房原则上按照每产籍户购买一套的标准予以配售,有关配售办法另行通知。

2、产权调换。此次征收项目提供了昌平回龙观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公房的征收补偿

1、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2、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3、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5、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三)标准租私房的征收补偿

征收标准租私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支付。

六、住房困难户的标准与补助

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本人和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它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7万元。

七、住房保障

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八、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助

(一)搬家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正式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40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50元/平方米。

(二)移机费:每部电话补助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助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助400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未选择定向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式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一年的周转补助,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月;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安置房的,周转补助发放期限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后的第四个月,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月。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暂行办法》,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800元—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或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人未选择定向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正式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的补助费。

九、其他补助和奖励

(一)提前搬家奖励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5万元;

(二)重点工程特殊奖励费: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房的,每户给予重点工程配合奖励费10万元;

(三)残疾、低保补助费:

低保家庭享受一次性临时补助4万元;持残疾证人员享受一次性临时补助4万元;持残疾证的低保家庭享受一次性临时补助6万元。

十、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18时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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