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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安徽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2016】

安徽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2016】

来源: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2016-03-04 10:53:27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规范宅基地用地秩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维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 科学修编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明确乡村体系,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乡级人民政府要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实施规划。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住宅用地

  (三)推行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四)合理制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

  二、严格宅基地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

  (五)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农村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需要建设住宅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六)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批。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会议或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宅基地分配方案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宅基地使用人的登记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申请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建立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用地审批制度。统一建设的农民新村,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占地、建设及分配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占地、建设及分配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其中,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的,应当取得提供土地的村民小组同意。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参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八)建立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当年度该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占用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市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转用土地的数量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具体农户宅基地时,确定具体位置,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九)实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同等数量的村庄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涉及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年内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其中,将申请宅基地农户腾退出的村庄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在2年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县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三、加强制度创新,促进宅基地使用节约集约

  (十)建立宅基地所有权调换制度。为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调剂宅基地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其中,采取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约定。调剂宅基地经批准后,市或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调剂宅基地协议,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十一)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

  四、强化监管,建立共同管理责任机制

  (十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相关规定,做好本地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对市辖区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市级人民政府,要简政放权,优化程序,方便农民办理宅基地审批和登记手续。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宅基地管理的具体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十三)加大支持力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用于村庄规划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村民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复垦农村建设用地或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不得向农户收取补充耕地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用,涉及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实行动态监管。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所有权证要发放到村民小组等所有权主体,使用权发证要发放到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宅基地使用登记台账和动态数据库,实现宅基地审批、登记、变更等“一张图”动态监管。国土资源所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全程服务和跟踪管理制度,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掌握宅基地实时使用状况,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需要立案查处的,及时报请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十五)充分发挥村组作用。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鼓励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做好宅基地分配、调换、信息公示、农村新居建设和管理,以及政策法规普及、权属纠纷调处等基础性工作。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开展土地国情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乡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培训村组负责人、张贴公告、发放便民卡等多种方式,宣传土地国情和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工作时限和要求等相关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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