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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2016-01-25 12:01:48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地实施责任

  征地主管单位为市国土局,组织实施单位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单位为市财政、住建、司法、农林、人社、民政、物价、审计、监察、公安、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国土局负责征地补偿的政策指导工作,以及用地报批、土地权属勘测定界、出具征地图件、人员培训、公告张贴、发布《征收土地预告知书》、审核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用申请拨付等工作。组织征地公告、告知、听证、地块现状摄影或照相、存档影像或相片和相关征地补偿资料,在完成征地补偿和用地报批后,告知市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手续。

  (二)市国土局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征地的丈量、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登记造册、审核补偿标准和补偿款;将拟征地的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单位,提供征地前期调查确认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等材料);依法调处征地纠纷和补偿争议,组织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和被征地单位在《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对每个项目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产权人进行特殊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价格结果确认工作。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及相关调查表。

  (三)市财政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款、工作经费、用地报批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工作。

  (四)市住建局负责出具征收地块规划条件意见、搬迁安置用地选址意见、提供选取地块详细规划指标,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搬迁安置方案。

  (五)市人社局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意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及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六)市农林局负责出具征地占用林地审核意见和林地规划调整工作,协助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林地补偿费的行为。

  (七)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和户口性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打击征地抢种、抢建行为时,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二、征地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市国土局按时发布《征收土地预告知书》,明确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

  (二)调查确认。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村组干部及相关单位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规格数量等,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三)听证告知。由市国土局发布《听证告知书》组织召开听证。

  (四)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及时发布两公告。由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国土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土地及资料的移交

  1.土地移交。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根据项目用地需要,由所在镇办组织实施土地清表和圈扎围墙,将土地移交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2.资料移交。在征地拆迁工作结束后,镇办应及时向市国土局移交征地相关资料。资料包括: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资金兑付清单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韩政办发〔2010〕134号)、《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韩城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韩政办发〔2015〕244号)韩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区域功能划分,依据被征地与城市中心区的区位差异、国家对被征地块基础设施的投入程度、土地利用成熟度等因素,参照我市近年来各类项目征地价格,将我市区域范围内未征收的土地划分为六个区块:

  第一区块区片范围含桑树坪镇崖岔、竹园、杨家岭、卓立、王峰、杨湾、赵家山、梁家山、赵家沟9个行政村和板桥镇薛峰、王家庄、共裕3个行政村的集体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3.9667万元。

  第二区块区片范围含龙门镇下峪口、北庄、桥南、上峪口、阳山庄、龙门、渚北、大池埝、西原、马庄、上白矾、下白矾、三林、谢村、李村、大前、新林皋、北潘庄、林皋19个村的集体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4.9733万元。

  第三区块区片范围含西庄镇涧北、柳枝、西庄、东庄、郭庄、西王、东王、西贾、杨村、井溢、党家、柳村、薛庄、沟北、寺庄、许庄、上干谷、郭庄、文岭、塬村、昝村、吴村、张村、薛村、化石、解家村、白村、东贾、史带、解家老寨、南潘庄、梁代、下甘谷、坪头、张家庄、上庄36个行政村的集体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4.7667万元。

  第四区块区片范围含新城办姚庄、潭马、董村、盘乐、三星、坡底、相里堡、五星、河渎、周原、留芳、新民、重阳、新农、赵村15个行政村和金城办晨钟、夏阳、英堡、新彭、山庄、薛曲、杜堡、竹园、北涧、广场、莲池、文庙、东营、城古、范村、坡头、南涧、庙后、双楼、涧南20个行政村的集体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6.8237万元。

  第五区块区片范围含芝川镇的芝川、郭家庄、吕庄、柏香、芝塬、瓦头、芝东、芝北、芝西、西少、滩子、南陈、北陈、富村、南周、东少、华池17个行政村的集体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4.2533万元。

  第六区块区片范围含芝阳镇的芝阳、张家庄、清水、石佛4个行政村和芝川镇的龙亭、爱贴、三甲、新庄、大朋、白家庄、后窑头、西范、东范、姚家庄、城南、城北、西论功、东论功、马陵15个行政村的集体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3.0727万元。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意见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

  征收土地时,对被征地块内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经济补偿,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包括各类树木、风景苗木、水井、渠道、道路、临时建(构)筑物、坟墓迁移等所有附着物在内。地上附着物除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按相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以外,其余征地项目地上附着物均采取大包的形式予以补偿,城市规划区内每亩补偿3.2万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补偿1.5万元。

  (四)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

  征地中涉及国有、集体和个人固定建(构)筑物拆迁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持有效合法证件、权属来源证明或批准文书的拆迁房屋逐单位(户)进行登记,并委托土地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地块内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镇办与房屋产权人商谈拆迁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时兑付资金。同时,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后的拆迁工作。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地范围内乱搭乱建的非法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等,一律不予确认和补偿,并责令限期无条件清理。

  对项目建设及配套工程需迁改的电力、电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及水利设施,以及通村道路等不可预见的建(构)筑物,由所在镇办同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并实施改迁。

  征地涉及特殊苗木补偿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或与产权人按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特殊苗木补偿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有资质估价机构,共同委托评估。估价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纳入征地成本核算拨付。

  产权人不同意清点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或不同意确认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及价格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点作价,同时对现场清点证据申请公证保全,土地现状摄影或照相存档。在审核确定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将其补偿费拨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补偿费保全专户,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人认领。

  四、征地工作经费

  征收土地由市国土局支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每亩3000元。

  五、征地资金管理

  (一)征地协议签订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和票据送交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向市政府书面提出拨付征地补偿费资金的请示。

  (二)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尽快落实征地资金拨付到统征资金专户,市国土局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给予拨付。  

  (三)征地补偿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和管理。

  六、供地方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确定的以划拨用地方式供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均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供地。所征收土地均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储备使用。

  七、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照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给予被征地单位、村组农民货币安置。

  (二)“返还地”土地实物安置改为应予返还土地出让收益安置,具体规定按《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按《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韩城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韩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此文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意见》(韩政发〔2012〕49号)文件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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