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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如何在土地改革的大势中受益?

来源:互联网2016-01-15 10:22:50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这是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土地管理的最全面、最明确、规格最高的一份文件。针对当前存在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明确要求。农民如何在土地改革的大势中受益?

  第一点,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其中,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要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点,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是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的。必须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决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确实需要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三点,要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此外,还要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总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我国当前农业保护工作中频繁出现的违法现象作出的有效规定,是农田权益和广大农民的权利保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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