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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明:土地财产性权益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改革

来源:互联网2016-01-11 16:43:42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也是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土地财产性权益及其保护十分重要,它构成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因此,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必须以保护农村土地财产性权益为核心。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农村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因此,要高度关注并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建议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确保农民土地权能收益。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产权主体不清晰,致使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这是征地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本原因。要明确界定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主要扮演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规范集体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使其主要扮演农民土地权益维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在农民外出打工或城市安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或住宅使用权进行自由流转。

  建议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提高承包地流转收益。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的流转引导和服务功能,使得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逐步规范。一是要制定政策,引导流转。土地流转要实现由过去的农户间自发流转向当前的政府和市场引导与自发并重的自主流转转变,由过去无偿代耕向按市场规律的有偿流转转变,由过去依靠口头协议的不规范流转向签订书面合同的规范流转转变等三个转变。二是要创新机制,助推流转。通过给农民发放土地使用产权证、建立农地产权交易机构和推进农村合作社建设等,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农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农地产权交易场所,走出一条助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新路子。三是要加强管理,规范流转。通过制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等规章办法,从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几个方面对农户的土地随意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同时指导农户签订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及流转委托书等合同,对涉及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和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大局稳定。

  建议三:畅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保障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行事前控制和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的一项重要行政职权。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应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方面,要科学设置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内容,适当减化工作量大且成本高的项目报批资料,创造条件实行网上报批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快国土系统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实现建设用地电子远程报批。另外,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情况进行监督制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和跟踪服务,杜绝和减少违法违规批地占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现象。

  建议四:完善农村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收入。

  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收益。现行征地制度应从现有征地补偿制度着手加以完善:一方面,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规范要求内,征地范围尽可能缩小、对农民的货币补偿标准尽可能提高、征地的程序必须严格规范,对于违规征地行为处罚必须严厉。另一方面,创新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体系。在该体系内,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国家参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征收,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交由国家使用;商业性建设用地则由同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供给使用。确保在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体系内,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受同样的市场地位,所有权不准买卖,但使用权可以流转。走出一条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又能保护农民财产利益的新道路。

  建议五: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配套服务农村土地财产收益。

  加快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农村依法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扩展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鼓励更多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设立村镇支行,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便利的融资途径,也为农村居民增加金融财产性收入提供可能。加强对村镇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业务指导,根据农民投资金额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等特点,积极开发符合农民理财需要的金融产品,提供更多且更安全的投资渠道,通过配套服务农村土地财产收益。

  建议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共有资产收益。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使集体资产收益成为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快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资产流转和评估管理制度、年检和报告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与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种养大户等进行联合和合作经营,实现集约和规模发展,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占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收取土地租金,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并增加农民从集体分取红利的份额。在有丰富资源或地域特色的乡镇和农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立股份公司,让农民成为股民,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稳定增长。

  (本文由吴金明、吴双、朱锐联合执笔。吴金明,经济学博士、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双,中南大学研究生;朱锐,管理学博士,长沙理工大学博士后。本文原标题为《论基于土地财产性权益及其保护的农村土地改革》,内容有所删减。原文系全省改革进行时的“思与行”暨第六届湖南省社会科学界学术年会特等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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