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12-17 11:44:22
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可分得征地补偿款吗?
案情简介
妇女王某与吴某结婚后,男方落户女方村庄,并育有子孙5人。2010年7月,该村按照提留地转让款分配方案,分配给每位村民38000元提留地转让款时,以王某结婚后男方落户本村、是上门女婿为由,将王某一家7口排除,致使7人未分得分文征地补偿款。2010年8月16日,王某一家以该村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明:原告王某自出生起一直生活在该村,在1980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到户时随其母亲李某取得村里的承包责任田。1989年原告王某与吴某在外地登记结婚,王某的户口未曾迁出,吴某户口1993年随王某迁入该村,吴某也一直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参加劳动。王某的丈夫、子女、孙子共6人户口均跟随王某登记在该村,并一直在该村生产生活。王某在承包被告责任田期间一直履行承包经营户应尽的义务。
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某、吴某及其子孙等7人每人提留地转让款人民币各38000元,共计266000元。
案例点评
农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王某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其母亲李某取得村里的土地承包责任田,履行了土地承包户应尽的相关义务。虽然王某1989年与原告吴某在外地登记结婚,但其户口未曾迁出,一直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里参加生产,在被告居民小组居住生活。原告吴某与王某结婚后于1993年将户口迁入被告居民小组,生育子女,自成家立业以来一直履行该村集体义务,并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原告王某、吴某及其子孙等7人属于嘉积镇该村成员,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依法享有村民小组成员的权利。因此,他们按份所得征地款、征地安置费等,村民小组应如数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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