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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二婚或农村户口可生二孩,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互联网2015-09-29 19:43:17

  今天上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新闻发布会在昆明召开,该条例调整了生育政策,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农村居民,或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云南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再生育?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只要符合以下情形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可生育二孩

  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再婚夫妻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少数民族居民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

  1.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后,有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子女有残疾的夫妻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晚婚晚育增加产假30天 再生育也可享受

  条例还确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按照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

  据悉,目前红河州计生委还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预计国庆收假后会向社会公布,本报也会持续关注此事。

>>推荐阅读:江浙兴起两头婚:男不娶女不嫁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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