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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甘肃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5-09-25 09:37:5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5〕13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以下统称“返乡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的原则,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为根本方向,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以支持返乡人员领办农村新经济组织、参与精准扶贫为重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返乡人员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脱贫致富奔小康进程。

  (二)主要目标。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培训,着力解决返乡创业中的突出问题,广泛调动返乡人员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创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创业平台进一步完备、创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创业服务进一步改善,加快形成有利于返乡创业的体制机制和良好环境。力争全省每年新增返乡创业人数5万人,辐射带动40万人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重点任务

  (三)依托精准扶贫战略推进返乡创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1+17”文件精神,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引导返乡人员与精准扶贫项目有效对接,积极参与贫困地区村道硬化、饮水设施建设、危房改造、生态环境建设、易地搬迁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返乡人员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加工、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带动贫困村牛羊肉、中药材、蔬菜、果品等地方特色优势产品精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链。积极构建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工程,围绕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和农村旅游服务等产业开展创业。

  (四)依托返乡人员领办农村新经济组织。鼓励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新经济组织,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建立营销渠道、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场风险。积极发挥能人效应,引导当地种植养殖、贩运、加工等致富带头人、经纪人与返乡人员开展合作,帮助返乡人员与当地能人强强联合、兴业创业。

  (五)依托各类园区推进返乡创业。各类园区要主动吸引返乡人员创业的特色产业落户园区,引导返乡人员在产品精深加工、销售、仓储、物流等方面创业发展,延伸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带动发展相关配套产业。要充分发挥县级工业园区的龙头带动作用,引导支持返乡人员围绕发展生产生活型服务业创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各类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引导、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入园创业。

  (六)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进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发挥熟悉输入地市场、输出地资源的双重优势,借力“互联网+”,对草食畜、马铃薯、中药材、林果、蔬菜、文化等产业进行挖掘、升级和品牌化,走现代商业发展的路子。鼓励返乡人员利用阿里巴巴集团“千县万村”、京东集团“千县燎原”和苏宁“农村电商”等计划项目,拓宽省内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实现特色产品与返乡人员原输入地市场有效对接。

  三、工作措施

  (七)强化创业基层平台服务。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尽快为乡镇、街道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就业创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当地便民服务中心(政务中心)等资源,解决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场地不足的问题。综合利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返乡创业提供便捷服务。

  (八)强化创业网络技术服务。进一步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及接入能力,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为返乡创业提供网络技术支撑。鼓励返乡人员依托乡村电商服务站(点)、电商创业孵化园、电商运营中心以及其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创业。引导返乡人员与地方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等,发展自助“草根物流”,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强化返乡创业项目库建设。依托人社部门大就业信息系统,建设返乡创业项目库,力求将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和返乡人员自身特点的项目和投资少、效益高、风险低的项目筛选入库。健全项目征集、发布、审核、更新机制,及时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项目信息和相关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向返乡人员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创业信息,对返乡人员创业进行服务引导。

  (十)强化创业创新科技服务。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和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成果转移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带动和支持返乡人员依托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力度,结合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帮助返乡人员解决创业难题。积极引进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在我省扩展复制,消化吸收新的创业理念,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指导。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返乡人员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十一)强化创业培训服务。积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落实培训补贴,紧密结合返乡人员意愿和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丰富培训内容和手段,提高培训效果。加强返乡实用电商创业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国家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分基地(甘肃)、淘宝大学(兰州)等专业培训机构,有计划地举办电商创业培训班。培育创业导师队伍,从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库,适时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辅导。依托各级各类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创业实训基地,推进返乡创业实训项目实施。加强与发达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人员定期到发达地区企业实习,增强创业能力。结合精准扶贫,认真开展先富帮后富工程,积极推广甘闽合作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模式,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

  (十二)强化创业社会保障和中介服务。进一步深化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改革,为返乡人员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提供保障。探索完善返乡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解除其后顾之忧。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帮助返乡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中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积极引导发达地区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来我省拓展创业服务市场,加快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为返乡人员提供企业开办、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创业中介服务。

  四、扶持政策

  (十三)市场准入政策。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注册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发展各类事业。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鼓励返乡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将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四)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4〕11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落实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优惠、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返乡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十五)财政支持政策。在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和各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扶持返乡人员创业。对整合发展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在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和各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应的引导资金。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扶持范围,同时进一步优化申请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对返乡人员所创办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提供贴息。返乡人员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十六)金融服务政策。加强政府引导,运用创业投资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返乡创业初创期、早中期的支持力度。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产业特色突出的地区,探索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券,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强化对返乡人员的金融支持,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完善返乡创业信用评价机制,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人员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为返乡创业企业“量身定做”的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个人信用贷款、返乡人员联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互保贷款等,满足创业者多样化的需求。依法开展权属清晰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可按规定给予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资源禀赋条件的创业企业,贫困村互助资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予以支持。

  (十七)创业园建设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或返乡人员自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物业经营收益按相关各方合约分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将返乡创业园建设纳入园区建设规划,在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以及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用于返乡人员创业。属于非农业态的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在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内创办返乡创业企业,可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发改、财政、水利、交通、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可安排相应项目,帮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完善水、电、交通、物流、通信、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适当放宽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用电用水用地标准,吸引更多返乡人员入园创业。

  五、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利用我省劳务输转工作优势,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有一定技术、资金基础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要强化督查考核,把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落实产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严格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主动配合,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切实抓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和任务分解表(2015—2017年)》(见附件)落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好返乡创业工作主体责任,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建设3—5个返乡创业示范县,在每个示范县打造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基地、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创业示范街、示范社区等。经省人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评估认定,对具备上述基础条件的示范县由省财政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扶持。

  (十九)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认真开展本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摸清了解准备返乡创业或已回到本地创业人员的创业意愿和需求,根据实际制定鼓励引导返乡创业的具体工作方案。全省各级驻外机构要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的联系,对有一定经济实力、有返乡创业意向的要建档造册,定期联络,宣传推介家乡的发展变化、投资政策、优势项目等,鼓励引导其返乡投资创业。对重点返乡创业项目,要实行领导联系制度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十)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深入发掘返乡创业方面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师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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