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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临时用地管理最新规定: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来源:土流网2024-08-27 13:37:53

为做好用地保障,提高服务质量,防止行政审批乱象,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用林用草审批、复垦复绿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下面带来贵州省临时用地管理最新规定,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一、临时用地审批层级

(一)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的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要求,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涉及林地、草地的审批。按《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受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如使用林地为省级或市级权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上级出具意见),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

(三)涉及生态红线的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定办理,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涉及临时使用林、草地的,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变更使用人的审批。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规定,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二、申请临时用地所需资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表)、土地权属资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详见附件2)。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压测量标志。

三、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踏勘

建立健全临时用地占用踏勘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用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和复垦验收等有关工作。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实地踏勘并出具不可避让的意见。踏勘要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查,核实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说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并对临时用地选址方案比选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贵州省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依据自然资规〔2021〕2号文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四年。油气企业在勘探结束转入开采的,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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