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1-26 11:06:20
近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表示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新的标准,那2024年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是多少?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区房屋征收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的有关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类似房地产是指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地注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5、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7、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8、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的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9、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市区的奖励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设置固定场所,公开产权调换房源的地理位置、小区布置图、房屋单体平面图及楼层的方格示意图、产权调换房价格等内容,供被征收人了解和选择。
10、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市区由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县(市)的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1、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市、各县(市)制定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优先予以保障。
1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补偿是指:
(一)房屋征收当事人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已按协议履行了相关的给付义务;
(二)征收当事人未达成补偿协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款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也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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