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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2015-08-25 11:54:55

  从浙江省海盐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海盐县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海盐县国土部门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同时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政策规定了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条件和规模控制,明确使用主体为规模经营且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农业主体,区分粮食、蔬菜、水果、菌类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育苗育种等不同类型种植养殖业确定不同的申请条件。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当地要求由各镇、街道在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查时从严控制,在县定比例框架范围内自行制定执行。明确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除流转承包土地在1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户可申请配套设施用地外,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服务的农机服务组织也可申请配套设施用地。

  在细化规模控制的同时,海盐县明确建设要求,细化保护措施。要求科学合理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其中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禁止畜禽养殖,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养殖,养殖业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要求设施农用地建设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原则上应采用钢架、空心砖等简易结构,鼓励使用临时活动板房,附属设施建设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据海盐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护优质土壤,积极引导耕地保护,对占用耕地兴建设施用地视对耕作层保护是否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分别收取不同标准的复垦保证金。同时,为节约集约用地,还鼓励统一建设公用的设施,以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

  此外,当地国土部门还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取消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充分发挥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经公示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农经局备案,备案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动工建设。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抓好设施农用地建设过程监管,并且要求加强土地复垦监督,对复垦保证金要求严格监管,专款专用。记者了解到,海盐县通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纳入国土资源、农业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日常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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