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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金堂县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金堂县政府2018-02-01 09:46:20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金堂府办发〔2017〕

赵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为适应新时期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现对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明确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四)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五)农业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规范使用,保护耕地

依据省发改委批准的收费许可项中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中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现就“耕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明确如下:兴建农业产业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向县国土部门按15元/平方米预缴土地复垦费,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复耕验收合格后,退还预缴土地复垦费。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经营者没有条件补充的,由经营者按30000元/亩缴纳耕地开垦费,县国土部门统筹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明确职责,主动服务

乡镇政府与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发挥主体职能管理作用,严格按照部、省、市要求实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制,规范用地行为。

(一)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无异议的,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将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备案;备案核实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组织督促纠正。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县级农业部门负责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负责向农业经营者提供有关政策规定的查询和指导。

 

四、强化备案,加强监管

(一)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加强监督,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并负责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对不符合有关政策及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二)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监督好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农业建设及经营行为,做好土地变更调查核实及台账管理工作。

(三)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做好日常执法巡查,确保“三个不得、三个禁止”规定落到实处,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本意见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2.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审批流程

1.农业生产经营者用地申请

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持设施农用地申请、资格审查表、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项目区规划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环评资料及现场照片等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县国土、农林部门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将经营者用地申请转报县国土、农林部门进行初审。国土部门主要审核设施农业项目的土地用途、用地规模、项目选址等情况,农业部门主要审核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规划、项目真实性。初审合格的,由经营者依据项目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成果,填写《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书》、《设施农业项目补充耕地委托协议书》、《土地复垦协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乡镇审核

乡镇政府审核同意设施用地的,由乡镇政府向县国土、农林部门提供(1)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报告;(2)关于(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

4.县国土、农林部门审核

县国土、农林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备;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目录

1.乡镇政府向县国土局申请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申请;

2.乡镇政府出据的关于(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复垦协议、土地流转合同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

5.土地复垦协议;

6.土地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出具);

7.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8.土地使用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补偿、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

9.补充耕地委托协议书(有附属设施用地的);

10.养殖项目需要取得环保相关说明;

11.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费(附属设施委托复垦部分)缴费凭据;

12.标注项目位置、面积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3.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类别及面积)、现场照片;

14.勘测定界图(标明生产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拐点坐标);

15.国土资源部门和农林部门、水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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