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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5-08-12 14:38:4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15]第0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5]31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亭林镇(原朱行镇)合兴7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2599.7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2599.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 朱行镇 农用地44.1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44.1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朱行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5年9月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5年8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陶黎琼 马林华 联系地址: 朱泾镇临仓街520号

  联系电话: 57317249.57317439 监督电话: 57952955

上海市 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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