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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出台新政策:收回消亡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

来源:土流网2023-04-06 09:13:48

农业农村部最近提出了一项新政策:收回那些已经消亡家庭承包的耕地。这项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优化耕地资源的分配,以提高效益和生产力。家庭承包耕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石,家庭承包制度的实施也让农村小农户能够获得一定的耕地,有利于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

尽管这项新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对某些消亡户的家庭成员的耕地使用产生影响,但农业农村部已经通过合理的安置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这项新政策鼓励农村改革创新,为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农村整户消亡的土地收回吗?

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者其他的用途。当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是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的,一是农村林地,不论是否“整户消亡”或者“整户迁出”,都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继续承包经营,不过待到承包期满,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可以由村集体收回。这主要是由于林地的收益期比较长,不会一时一刻就能被收回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家庭承包的发包方享有权利如下: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总得来说,新政策的提出为中国农村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方向。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政府应对这些问题进行周详的考虑和解决,让农民获得更多实在的好处和利益。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的农村不断开拓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变化,更好地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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