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市房管局2022-10-07 12:09:30
日前,关于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福州中心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将于14日开放申请。
一、申请对象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3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5.3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中心城区稳定就业且在本市中心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取得中心城区居住证。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哪些人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3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L以上(含)或2.0T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自有车辆达两辆以上(含)的,所有车辆的购车款与排量合并计算。
以上申请家庭成员指的是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请渠道和材料
1.线下受理渠道。申请人前往现居住地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政务(便民)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按申请表明确的内容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表可自10月12日起通过福州房地产联合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使用)。
2.线上受理渠道。申请人通过“e福州”APP或“公租房”APP提出申请。请在两个APP选择其中之一,并实名注册账号后进入相应板块提出申请,勿通过两个APP同时申请(具体操作指南附后)。
四、实物配租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根据家庭人口确定,即一、二、三人户家庭原则上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由市国有房产中心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分批组织配租,轮候期满6个月仍未配租的,自第7个月起由市国有房产中心通知有关家庭办理租赁补贴手续,开始发放租赁补贴至实物配租。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一、二、三人(含三人以上)户家庭配租低于上述45、55、65平方米面积标准的房源。对于愿意下靠承租较小面积房源的家庭,给予20%的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家庭无故未参加配租活动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汇总报送相关保障资格登记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自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
五、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发放,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在资格登记之日的次月通知保障家庭办理相关租赁补贴核发手续。每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一、二、三人(含三人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45、55、65平方米。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公布。
注:
1、非中心城区居民户籍的申请家庭,纳入上述保障面积标准计算范围的家庭成员均须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家庭成员有在我市中心城区大中小学、幼儿园入学的,也可暂以入学证明替代居住证,但应同步尽快办理居住证)。
2、无论申请时是否持有上述居住证等相应凭证,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填报,并纳入认定该家庭是否符合中心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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