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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2022年实施后有了哪些变化?附具体细则

来源:土流网2022-05-18 16:16:47

自从土地管理法2022年实施后,征收程序进行了怎样的细化和调整?来看看目前的情况汇总。

土地管理法2022年实施后的现状

1、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条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2)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3)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但是,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在新法施行之前,即使是公示公告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事项,也应当适用新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取得征地批复前进行公示公告

根据旧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征地被批准以后即拿到征地批复以后,才进行在征收范围内对征收决定、补偿安置方案等公示公告的土地征收程序。

最新一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征收土地的程序进行了倒置,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然后根据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征地批复作出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无须就同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征求意见。

对同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两次意见没有实际意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先协调再裁决的程序被取代

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对征地补偿方案所涉及的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实施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以及各地各级法院裁判的实际情况,各地裁决与复议两种程序是并存的,土地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经过裁决或复议后仍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

但是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以后,原规定的协调裁决程序已经被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所替代。

大家一定属实不断变化的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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