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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青田县人民政府2020-07-23 14:36:08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青田县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金融助推乡村振兴步伐,进一步将我县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改革推向深入,满足农村河道经营主体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资金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开展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河权贷)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的指导思想,围绕“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战略目标,通过河权贷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产权价值,满足规模化经营主体发展资金需求,促进金融资源配置优化升级,促进辖区内涉农贷款增速保持中高速水平,形成GDP和GEP相互转化金融新通道,让高颜值的生态环境、高水平的经济发展、高品质的美好生活同步实现。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资源公有。河权贷试点工作要坚持资源公有,先在章村乡范围内开展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积累经验后稳步全面推开。

2.因地制宜、示范引领。河权贷试点工作要立足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和农村河道经营实际,突出产业特点、区域特色,不搞“一刀切”。

3.自主自愿,风险可控。河权贷由农村经营主体自愿申请,按照现有河道合同内基准年收益作为风险评估价。超出经营合同期内的收益,可以采用“河道经营权+其他担保”的方式进行组合担保。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和贷款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抵押贷款业务。

(三)试点目标

按照农村河道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方向,以落实农村河道的用益物权、赋予经营主体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河权贷业务,推动河道确权、赋权、活权,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进一步推进河道经营权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加快强村、富民、美景。

二、河道确权颁证

(一)权属划分

将农村河道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河道所有权为国有;河道使用权(下同)仅为河道养殖鱼类使用,原则上不涉及其它;河道经营权原则上对应使用权规定的范围,若扩大河道经营权的,需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权利归属

县人民政府将县级及以下河道所有权赋权河道辖区乡镇管理,再由乡镇颁发河道使用权证至所属行政村,行政村将辖区的河道经营收益通过公开竞标发包到户。

(三)确权程序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试点河道水域自然资源权属确权范围,县水利局确定试点河道使用权范围,试点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试点河道经营权范围;

2.县水利局开展试点河道水域的测绘、界线划分;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将试点河道水域相关自然资源权属确权给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试点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河道使用权至所属行政村,行政村将辖区的河道经营收益通过公开竞标承包到户。

具体确权程序参照《青田县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三、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

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河道使用经营权内容的前提下,为了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及创收,行政村和农村经营主体分别将河道使用权、河道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活动。

1.贷款原则。以“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为原则。

2.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乡镇颁发河道使用权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取得河道经营权的农户、农村企业及农村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3.贷款条件。已完成辖区内河道使用经营权出让工作,依法从事自然繁殖鱼类经营活动并完成河道日常保洁工作;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良好;在贷款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需要的其他条件。

4.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河道生态修复、农田水利、村级公建项目、村集体经济增收和合法合规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贷款,或河道承包经营相关的流动资金贷款。

5.抵押登记。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登记、变更注销工作由县公证处负责。

6.不良处置。依托资产处置公司,建立市场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民间资本组建农村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贷款的农村产权抵押资产,处置时可首先在区域范围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流转变现,如无法处置的,农村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有关抵押物权进行收购、变卖或流转。司法机关要依法受理涉及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案件,采取调解、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有关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切实降低金融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青田县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县金融发展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青田支行、县银保监组、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司法局、县农商银行、试点乡镇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局,具体负责河权贷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宣传等工作,试点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和推进保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县金融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各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开展河权贷试点工作中需要对接协调的各项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青田支行: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开展河权贷试点工作;对有关国家金融政策提供咨询和解释;推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3.县银保监组:指导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开发河权贷金融产品;负责金融产品的政策解读及抵押贷款程序督导。

4.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做好试点河道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试点河道水生野生生物保护。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河道水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试点水域的测绘、界线划分等工作。

7.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8.章村乡:负责河权贷试点工作底数排摸、意愿及需要调查,实施方案的公示及宣传解读;负责试点河道及所属行政村的确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宣管服,巩固河权贷试点工作成果。

9.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制定河权贷管理办法;认真落实河权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不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满足“三农”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三)强化政策激励

与河权贷试点工作有关的风险分担、财政贴息、风险处置、司法保障等激励政策,参照青政办发〔2014〕49号文件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5月)。完善河权贷试点各项细节工作;进行河权贷宣传;做好河道使用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等工作;制定河权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根据章村乡实地条件,确定首段试点河道,县水利局、县金融发展中心、县人民银行与章村乡共同配合,做好选村、定户、查信、确权、估值、放贷、登记等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首笔河权贷发放。

(三)规范完善阶段(7—8月)。加快建立健全河权贷相关制度,规范完善河权贷运作模式,切实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防范贷款风险。

(四)总结推广阶段(9月)。对河权贷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全县范围内推广。

六、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田县农村河道使用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海民

副组长:叶  旺

成  员:林建利  县金融发展中心

吕晓锋  县人行

黄伟琴  县银保监组

季耀武  县财政局

丁传恭  县农业农村局

季永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阮文勇  县水利局

季晓春  县生态环境分局

洪文杰  县法院

周伯君  县司法局

郑元昌  县农商银行

李剑鸣  章村乡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阮文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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