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6-26 17:26:49
焦政〔2015〕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稳定我市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信誉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建设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按30%执行。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三、采取更加灵活的保障房建设措施。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的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未实施土地招拍挂的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在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拓宽保障性住房来源,面向市场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含),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不含)。积极引导和适当奖励棚户区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上级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为: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适时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五、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整的软硬件设施设备系统,落实国家及省政府房地产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及防范预案,有效化解市场风险。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开发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销售、发布虚假广告、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网备、合同欺诈、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六、加快推进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并抽调专人负责,采取联审联批的方式,加快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
七、采取特殊措施积极消化存量住房。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给予买受人契税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分别承担。补贴面积暂以契税票据上所载面积为准,具体补贴标准为: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15年9月30日期间,享受缴纳契税的100%补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缴纳契税的50%补贴。地税部门凭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收据)征收契税。买受人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证、身份证、银行卡。现役军人、引进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团购住房的,优先办理手续。购房补贴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税务、房管等部门研究制定。
八、规范项目建设环节规费征缴。停止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焦作市城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焦政文〔2013〕73号)中关于开竣工保证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再收取土地保证金。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分期分批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品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部分,待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主体验收备案后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余的60%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先按基金的35%交纳。
九、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根据商品住房用地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统筹规划学校、医院、产业集聚区等公共设施和重点区域周边的商品房开发,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强已供地项目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开工建设。
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一是提高贷款额度,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二是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条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未结清住房商业贷款的家庭,最低首付比例为40%。三是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焦作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四是开展组合贷款业务。购房职工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申请办理受托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五是开展家庭成员贷款。由父母出资为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经公证后,可由父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是开展装修贷款。职工对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七是推行多种月冲还贷办法。为减轻职工还款压力,推行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还法、公积金缴存额逐月冲还法、公积金账户附加银行账户逐月冲还法等多种月冲还贷办法。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2015年9月1日前实现联网,方便查询申请人的房产情况,提高服务效率。九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监督检查力度。凡在焦作市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应积极、及时为本单位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十一、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政府部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严格按照向社会承诺的行政审批时限进行行政审批,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联审联批范围,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依规减免有关收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房屋登记费和住房交易手续费,对出具首套住房证明的费用减免。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吸引规模大、信誉好、实力强、规范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焦作投资开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十二、强化舆论引导。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组织看房团、举办房展会等方式开展推介活动,引导有利舆论,增强市场信心。善于利用报刊、电视主流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推介宜居焦作、山水焦作,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相关部门尽快印发出台。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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