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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2015-06-25 16:09:42

    日前,四川省农业厅与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省级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将试点一年多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政策推广并覆盖全省范围。这是四川省新常态下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抵押难题,探索农村金融服务新途径和新模式的重大举措,必将对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此次印发的《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暂行办法》,在充分吸纳各地成功经验基础上,对原有《试点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和提升,体现“五大”鲜明特征: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界限。

    《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或农村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固作物等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或第三方保证人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并不直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化解了有关涉及土地抵押的法律难题。

    二、进一步固化受益范围。

    《办法》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贷款期限原则上为 1-3 年,可延长至 5 年,但不能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 1.3 倍。

    三、进一步健全价值评估体系。

    《办法》明确了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担保价值评估的方式、费用和组织。

    一是明确评估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由贷款人或担保人自评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二是明确评估费用。第三方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被评估资产价值的0.5%。
    三是支持组建评估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经济专家、农业科技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乡村基层干部、农户等组成评估组织,为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提供评估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办法》对金融机构提出常规风险处置和规范要求同时,对各地农业部门和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担保机构资格。各地应选择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担保贷款工作,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可选择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机构或个人为贷款提供担保。
    二是完善保障机制。要求各地支持发展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和涉农业务奖补机制。
    三是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要求各地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贷款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处置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不良资产处置机制。
    四是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惠农服务中心等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土地经营收益评估、土地经营权交易等相关配套服务。

    五、进一步建立配套工作机制。

    《办法》出台后,要求各地区和各银行金融机构细化方案,推动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一是工作方案备案。各地制定的与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相关的文件应当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委农工委、省农业厅和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是协调推进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建立完善等配套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是完善考核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开展辖区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监测、统计和考核,建立台账,定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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