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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征地补偿政策:土地、青苗、林木补偿标准是多少?

来源:迁西县人民政府2019-11-19 15:06:56

2019年8月27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政府印发《迁西县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迁政发〔2019〕15号),明确了迁西县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那么,迁西县土地、青苗、林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标准是多少

迁西县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为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按区片价(8万元/亩或7.16万元/亩)乘以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未利用地按照区片价60%计算。

被征收土地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家庭联产承包户的,土地补偿费2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80%归该土地使用权人或家庭联产承包户。

被征收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被征收土地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二、青苗补偿

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1200元/亩,予以货币补偿。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三、林木补偿

(一)栽植状态界定

1.原生是指在征地公告以前栽植的并有一年以上生长周期的林木。

2.新植是指在征地公告以前栽植的,但生长周期尚不满一年的林木。

3.抢栽是指在征地公告以后,栽植的各类林木。

(二)清点范围界定

被征收土地地上原生和新植的林木,按实际数量清点。抢栽的林木、枯死林木或木桩、新插枝等一律不予清点。

(三)栽植密度及补偿标准界定

计算林木栽植密度的土地面积以GPS实测为准,林木栽植密度均为整体密度,同一地块不得按原生和新植分别重复计算,计算林木数量按测量干径从大到小依次排列。

1.全部为原生的林木栽植密度界定及补偿标准。

(1)经济林:栽植密度在111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全额补偿;111株以上666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666株以上的,按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2)阔叶树:栽植密度在222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全额补偿;222株以上666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666株以上的,按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3)针叶树:栽植密度在333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全额补偿;333株以上666株以内的,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666株以上的,按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2.全部为新植的林木栽植密度界定及补偿标准。按原生林木补偿标准的20%予以补偿,并不得加记苗圃面积。

3.原生林木与新植林木并生的栽植密度及补偿标准。应先行确定原生林木的栽植密度,并生的新植林木依次顺延按原生林木的20%予以补偿。

4.抢栽的林木不予补偿。

符合或小于标准栽植密度,经评估超出空白地补偿金额的,不再追加补偿;不足空白地补偿标准的,按空白地补偿标准补偿。

(四)个性问题处理界定。

1.胸径3cm以上经济林上年树冠嫁接并已成活的按全冠处理。

2.胸径3cm以上经济林树冠仅有主枝或半冠视为树冠不整,按标准单株的50%予以补偿。

3.胸径3cm以上经济林无冠林木而根部生枝的(根活)一律补偿50元。

4.紫穗槐、榆树、桑树、火炬等能自生分蘖的树种,胸径(1.3m处)3cm以上的按一般阔叶树补偿,3cm以下的按每丛8元予以补偿。

5.花椒、香椿等不易确定的香料、油料、干果树种参照核桃、板栗予以清点、补偿。

6.野生酸枣嫁接大枣并已成活的按枣树予以清点补偿,已完成树下工程(清棵)及嫁接但尚不明确能否成活的,一律视为已嫁接砧木,按枣树的50%予以补偿,野生酸枣均不予清点补偿。

7.混交林地块应先行按超出单位面积株数50%的原则确定主要树种。如混交林主要树种符合标准栽植密度,分别清点,按实际补偿;如混交林主要树种超出标准栽植密度,且伴生树种所占比例不超20%的,按主要树种予以清点补偿,不再重复计算;如混交林主要树种超出标准栽植密度,且伴生树种所占比例超出20%的,按株数比例计算单位面积,分别按相应树种清点补偿。

8.未经移栽、定株、种植及各种育苗形式的树木视树种而定,凡超过1500株/亩的一律按苗圃。

9.符合植树条件的白地补偿标准为10175元/亩。

10.观赏树木、花卉、药材、名贵绿化树种只给予移栽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

在实地测量林木径阶时应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记录整数数据,计算补偿时应按1号令的径阶区间将补偿差额分配至各个径阶上,不得在径阶区间内直接补偿最高限额。

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

(一)征收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农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重置价格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需重新安置宅基地的,按照宅基地审批标准依法审批。

1.被征收户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执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政策。

2.被征收户自行调剂宅基地的,宅基地按原审批面积补偿区片地价,另给予宅基地综合调剂费8万元。不能自行调剂的,由乡镇、村负责安置,土地补偿费和调剂费不再补偿给个人。

3.被征收户所在村不再审批宅基地的,宅基地以审批面积为基准,参照所在区片国有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上限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二)征收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有合法审批手续的,补偿给所有权人,无合法审批手续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种植、养殖、水利等农用设施,由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四)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不予补偿;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等不予补偿。

五、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征收中心、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政策把关和技术指导。所属乡镇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林木的清点、登记、核算,并做好群众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现场调查、核实、评估工作。

(二)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政策把关,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作价,出具补偿审核意见。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养殖等农用设施补偿政策把关,并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县水利局负责水井、堤坝、沟渠等水利设施补偿政策把关,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审核确定,会同所属乡镇汇总征地补偿总体情况,并联合主管部门和所属乡镇(栗乡街道)报请县政府拨付补偿款。

(六)县财政局按财政职责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核拨,落实工作经费;并会同审计局负责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七)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征收补偿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八)县公安局负责因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赔偿过程中出现的阻碍执行职务、殴打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及突发事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工作。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林业局、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二)县政府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完成征收的不再找补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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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林木径阶及补偿标准表

一、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

二、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

三、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其补偿标准

2.3cm以下各类苗木三年平均价格表(单位: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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