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望城区人民政府2019-05-06 09:09:13
2019年4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本办法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那么,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是多少?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望政发〔2019〕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 1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本区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高塘岭街道原高塘岭街道区域、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区域、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街道原乌山镇区域、桥驿镇、茶亭镇、乔口镇、靖港镇、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主要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征地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费用的发放及其他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负责指导督促村务公开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人口认定工作;负责做好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暂时停办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工作,参与核准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
(五)协助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替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三章 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管理
第十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简称“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被征地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核算、支付,区征地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依法足额补偿到位;负责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监委、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按项目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三条 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第十四条 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房屋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和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而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七条 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 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十九条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 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第二十二条 货币安置区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的10%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另按征地面积90元/平方米的标准核定社保资金。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安置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根据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含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其他配套设施等用地面积)核定用地面积。并另行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建设用地补助费用,用于重建用地规划设计、用地报批报建、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据实核算)。
重建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建设标准建设,由街镇组织实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统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对因此而节余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或处置,所得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各项税费外,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五条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分散安置的,安置面积按望城区域内执行的个人建房有关规定执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合法房屋面积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用)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用。
第五章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取得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由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国土、规划、建设、住保等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对象或有关单位及个人采取伪造证件、合同或通过离婚、结婚等手段骗取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街道(镇)、村(社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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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注:1.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的规定执行。
2.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注: 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三、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四、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五、自建、统建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六、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七、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标准
八、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九、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十、集体设施补偿费、按期腾地奖标准(单位:元/亩)
十一、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十二、其他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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