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2019-09-09 09:31:10
2019年9月5日,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发出《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明确2019 年度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含)。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192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 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模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具有本市户口。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4、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
5、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
2、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
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市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由市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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