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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印发

来源:望城区人民政府2019-04-29 16:45:45

2019年4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望政办发〔2019〕7号),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望政办发〔2019〕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保、人社、农业、林业等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宣传部、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局、审计局、城管和执法局、市场局、农业农村局、征地服务中心及各街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地服务中心,由区征地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征地补偿程序

第四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住保、农业、林业、发改等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农业、林业、住保等部门及街镇、村(社区)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调查中应主动提交土地、房屋权属等合法有效证件,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或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张榜公布。街镇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分配使用,并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得到足额补偿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到期拒不腾地的,依法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人民政府审定;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从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支付。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按区域(片)划分为两类:

一类地区为丁字湾街道、铜官街道、高塘岭街道原高塘岭街道区域、乌山街道原喻家坡街道区域、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

二类地区为白箬铺镇、乌山街道原乌山镇区域、桥驿镇、茶亭镇、乔口镇、靖港镇、高塘岭街道原新康乡区域;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见长政发〔2018〕10号文件附件。

人口认定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予以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替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范围内因正常婚迁、新生儿出生、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义务兵退役、刑满释放等情形迁入的农业人口应予以认定;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符合军转安置条件的士官以及正在服刑的农业人口应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原望城县人民政府实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1年12月20日发布)征拆政策期间,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失地、少地农民整组转为非农户口,享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原望城县人民政府实行103号令前,购买非农户口,且户籍一直未迁出本区,享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权益、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的人员,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认定。

户型认定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家庭自然户为基本单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户只认定一处宅基地建筑为合法房屋。

农村家庭自然户是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家庭成员构成的家庭单位,户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征地服务中心、公安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街镇等单位,结合市、区关于个人建房相关规定确认;有争议的,由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合法建筑面积认定及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用途补偿。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根据该房屋的结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的原则,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合法面积按以下情况区分认定:

1.被拆迁对象主张房屋为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①调取房屋建设的航拍资料或房屋普查时的登记资料作为证明;

②由被拆迁对象提供证明材料,街镇、村(社区)证明,区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张榜公示无异议的;

2.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已办理合法有效建房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批证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未达到批准面积的,合法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三)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因政府实施城乡规划停办了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且符合建房条件而未批准建房的一次性建成房屋,确系常年居住,生活设施完善,经调查核实符合建房条件,根据认定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数,以自然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对4人为基准的自然户户型按200㎡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超出4人的,每增加1人按40㎡/人的标准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1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12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对2-3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过200㎡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补偿。

建筑面积未达到认定面积的,其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房屋层数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载明层数的,按证载层数认定;未载明层数的,由区规划部门依法出具意见认定。

(二)仅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一次性建成房屋,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前的,按实际层数认定;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的,由区规划部门出具意见认定。

(三)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不超过两层(含)认定;

第十八条  长沙市一元化户籍制度(长政发〔2015〕31号)前的世居非农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且生活设施完善的自建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九条  因原望城县城镇建设需要,在原县属部门、园区和乡镇等单位购买地基的所建房屋按房屋类别价补偿。

第二十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所得房屋,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已办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二)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以其合法继承份额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没有办理房产合法手续的房屋,属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或者是建新未拆旧的继承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

(四)因遗产继承的合法房屋,按房屋重置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  虽已登记为国有土地而无农用地转用、征收等合法国有土地权属来源和审批文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经依法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仅有户籍登记,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所建房屋依法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按房屋类别价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征地安置

第二十四条  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地安置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货币安置;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五条  货币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币安置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名单,经街镇初审,报区征地服务中心联合审核认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由区人社部门按市相关文件规定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经核准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应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到区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按以下原则确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以户为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分配权利。

(三)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区人民政府提供5万元/人购房补助和8.5万元/人的购房补贴,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

区人民政府组织提供限价商品房源供其选择,按 55㎡/人的标准发放《长沙市望城区限价商品房购房证明》,对自愿放弃限价商品房指标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进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需要重建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区人民政府根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人均80㎡的标准(含人均净占地30㎡、生活小区道路、房屋间距、其他配套设施等用地面积)核定用地面积,并按1170元/㎡支付重建地补偿安置、规划设计、用地报批报建、基础设施配套等的包干费用,由项目拆迁责任单位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据实核算)。

集中重建面积分配,按人均分配30㎡底层占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其层数按规划设计实施。

“一人户”应安置面积不足60㎡的,可选择与他户联合自建或购买30㎡占地面积(按实支付费用)。

“五保户”由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按9.36万元/人的安置费包干补偿标准核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分散安置的补偿费用,由项目拆迁责任单位统筹使用并组织实施。

项目拆迁责任单位是指街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七条  已被征地补偿安置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安置。

其它补偿

第二十八条  “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家庭;“独生子女户”是指持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双方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一)货币安置区内“半边户”和“独生子女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半边户”中城镇居民的一方,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份额的购房补助和一人份额的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

2.“独生子女户”属于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可增加40㎡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另增加一人份额的购房补助和一人份额的限价商品房购房指标,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标准的50%。

(二)非货币安置区内“半边户”和“独生子女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半边户”中城镇居民的一方,未享受福利分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其他住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份额的重建安置面积;

2.“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的重建安置面积,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标准的50%。

在征拆安置补偿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权益享受份额有异议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第二十九条  “渔业户”的补偿安置认定

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江河捕鱼为业,非征地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渔业人员,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需拆除时,参照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房的补偿标准认定补偿,给予13.5万元/人的购房补助、购房补贴和55㎡/人的限价商品房指标;“渔民户”不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分配。

第三十条  未征收房屋、只征收其户外设施的补偿

合法房屋不拆迁,需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的比例,以 0.32万元为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但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 3.2万元。需与户主签订补偿协议,被征地单位及个人应出具承诺书,该补偿费用在该户房屋下次拆迁时,在室外设施总费用中扣除,不得重复补偿。

一栋多户,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到了分户建房条件,但只有一栋房屋,只以一户户主名义已办理建房手续的,经街镇、村(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经公示确系他处无房证明,按每户可享有相应的室外设施补偿和生产用房补偿。

第三十一条  “农家乐”等企业房屋补偿问题

“农家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厂等企业,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在准许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的,按照不超过房屋建筑结构价格的80%予以包干补偿,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及设施、购房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费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第三十二条  利用合法住宅房屋办企业或作商业门面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拆迁房屋未满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解除租赁关系。

第三十三条  专业鱼池、专业菜地的认定分别由区畜牧水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的认定补偿需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植密度、胸径等指标需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钢混结构的认定及要求:

一是由片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初步核实;二是对初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三是各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联合会审确定;四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偿。

鉴定结果为非钢混结构的鉴定费用由拆迁户本人负责,鉴定结果为钢混结果的鉴定费用在概结算调整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集体设施和杆线搬迁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集体设施包干补偿费由拆迁事务所包干补偿至村(社区);

杆线迁移原则上以村(社区)为主体实施,若村(社区)认为本集体承担迁移任务技术上有难度,可与街镇签署杆线迁移协议,申请由街镇组织进行迁移,按照协议约定可将费用拨付至街镇统筹使用。

第三十八条  房屋成本价、房屋重置价、房屋类别价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房屋成本价按房屋结构补偿费标准的60%计算补偿;

(二)房屋重置价只计算房屋结构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腾地的,另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三)房屋类别价只计算房屋结构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房屋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按期拆迁腾地的,另给予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钢混、砖混一类、砖混二类房屋结构结合成新(使用年限)计算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  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水泥空心砖房屋,其房屋结构类别按砖木结构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1日发布的《<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本细则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本细则涉及的省市相关文件如有调整,根据省市文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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