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改善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确认的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办事机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