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产
土地财产权利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财产财富之一,城乡居民基本权益的最大不平等是财产权的不平等。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最大空间在农村,而最大掣肘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未得到落实。因此,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利益,尽快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既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也是改革的目标本身。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从理念、理论、制度、政策多角度、多层面来解决农村承包地的财产权的有效实现问题。当前要大力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加速农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改革,不断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有效扩展中等收入群体。
土地流转规范运行,农民土地财产红利滚滚来!
枣庄市薛城区围绕深化农村土地使用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正确投资农业领域。截至8月上旬,全区规范有序流转农村土地10.9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0.9%以上。
据区经管局负责人介绍,薛城在全市率先建成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镇街农村产权交易所,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累计完成农村产权交易4300多宗、金额近亿元。与此同时,随之出现的缺乏有效监管,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等损害农民权益现象也对土地流转提出了新的挑战。
今年以来,薛城围绕妥善保护土地用途,科学规范土地流转,消除社会安全隐患。严把资质准入关口,设定了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一方面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查验其是否具备应有的农业经营能力、资金实力、技术力量和管理团队等。另一方面,对经营项目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是否有利于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否则,一律禁止流转。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焦点问题,也是一个敏感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土地制度改革既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构建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前提下,更好地放活土地经营权;如何在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财产权利的同时,更好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如何兼顾法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又能体现改革的超前性、创新性?这都需要发挥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作用。
以山东枣庄市、宁夏平罗县等为代表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关改革试验,确权基础上,放活农村土地包括交易(流转)、抵押、入股、处置(退出)等在内的广泛财产性权利。在还权赋能的同时,牢牢守住农民利益不能受损的底线,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性成果和宝贵经验。
吴金明:土地财产性权益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改革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也是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土地财产性权益及其保护十分重要,它构成了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因此,推进农村土地改革,必须以保护农村土地财产性权益为核心。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缩小城乡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农村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因此,要高度关注并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建议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确保农民土地权能收益。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产权主体不清晰,致使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这是征地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根本原因。要明确界定国家作为土地终极所有者的权能,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主要扮演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的角色;规范集体享有对农村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使其主要扮演农民土地权益维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国家公共利益的边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让农户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权、收益权、流转权,使农民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在农民外出打工或城市安家的情况下,允许农民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或住宅使用权进行自由流转。
建议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提高承包地流转收益。
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刻不容缓
来源:农民日报
3月21日凌晨2时左右,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农田里的一处帐篷起火,导致四名守地农民一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发现有纵火嫌疑。发生这样的悲剧,令人十分痛心。
真相一时还难以浮出水面,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能够确认的是,130多亩属于农民种庄稼的承包地,在用途要转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过程当中,农民为了土地不被拿走,坚持守在自己的地里。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分国有和集体两种性质。两种性质的土地,一是所有权不同。城市土地归国有,农村土地只属于集体组织内的全体成员。二是功能不同。城市土地主要用于开发建设,农村土地主要保障农产品供应,也可进行农村建设,但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即只允许农民和本集体组织自用,不能用于商业性开发。农地如果要转变身份,要么走征用之路,要么循市场之途。
落实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刻不容缓
来源:农民日报
3月21日凌晨2时左右,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农田里的一处帐篷起火,导致四名守地农民一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发现有纵火嫌疑。发生这样的悲剧,令人十分痛心。
真相一时还难以浮出水面,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能够确认的是,130多亩属于农民种庄稼的承包地,在用途要转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过程当中,农民为了土地不被拿走,坚持守在自己的地里。
众所周知,我国土地分国有和集体两种性质。两种性质的土地,一是所有权不同。城市土地归国有,农村土地只属于集体组织内的全体成员。二是功能不同。城市土地主要用于开发建设,农村土地主要保障农产品供应,也可进行农村建设,但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即只允许农民和本集体组织自用,不能用于商业性开发。农地如果要转变身份,要么走征用之路,要么循市场之途。
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来源:农民日报
土地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土地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行使和实现,却始终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一方面是处分权有限,自己的财产自己却难以充分开发经营,导致巨量农村土地资产“沉睡”;一方面保护乏力,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以极低的代价从农民手中把地拿走,只给予其极低的补偿,农民无法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关键就是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通过产权的有效分割和清晰界定,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对土地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土地制度作为我国至关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不仅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地方政府、市民、企业多方利益,必须要统筹合理协调,从多方面综合改革入手,以保障改革的目标最终能够实现。
尽快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土地改革问题已经成为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热议话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并新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财产权利。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两会代表、委员均对这一改革部署充满憧憬。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表示,全面把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设置目的、构成及其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动态调整,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也认为,这一改革给亿万农民带来信心和期盼,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
实现经营性建设用地动态管理
中央一号文件“夯实”农民土地财产权
来源:新华网
回应: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专家解答: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所长秦富认为,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为了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长期以来农民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土地确权是实现农民增收的保证。不过,赋予农民财产权利后,还需要增强农民要素流动的活力和自身发展能力,优化发展所需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推进一系列农村改革的前提条件,根据一号文件相关精神,2014年作为农业大省的吉林将进一步扩大确权登记试点范围,重点抓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两个整县推进试点,吉林省其他县(市、区)自行选择有代表性的一个乡或2个村开展试点。
江苏探索多种形式拓宽农民"土地财产权"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每年每亩有1700元的土地租金,还可按约定的比例分红,农民手里的土地收益凭证未来还能转让和继承。”江苏无锡惠山区桃园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理事长周建峰说。
11月初,桃园村成立江苏省首单土地流转信托,当地233户村民凭土地收益凭证获得土地的长期收益。这是江苏基层拓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最新探索之一。
近年来,通过设立农村土地规模流转补助资金、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所、明确农地股份合作社法人地位、开展“一权一房”抵(质)押试点等多种形式,江苏基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社区股份产权制度等改革,着力拓宽农民“土地财产权”。
土地流转改革,让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权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最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迎来了一个新鲜事物—土地流转信托,将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从而定期获得信托收益。这是安徽省在20个县、区将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中的一例。按照改革的规划,今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建设小区建设。
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而在此次全会召开之前,各地已经在深化改革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安徽出现的土地流转信托就是先行推出的一个改革举措。在我国35年的改革开放历史上,农村自发形成的土地承包制对于唤醒当时沉睡的中国走上改革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年也是在安徽,小岗村农民冒着巨大风险进行的分田分地,直接促成了严重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其对改革的推动作用至今仍令人缅怀。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农村基本完成了土地承包改革以后,改革的重心迅速地转移到了城市。而由于农村改革涉及的核心问题,即土地流转一直未能突破,农村改革实际上处于停顿状态。在城市改革越来越发展、改革红利越来越丰厚的背景下,农民从改革中得到的实惠慢慢消失,在生活水平上与城市居民的距离越拉越大。农民难以通过农业生产获得财富,只能通过离乡背井外出打工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这又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难题。
因此,在今天全面深化改革成为大势所趋的时候,农村改革已经成为农民的强烈要求。而农村改革必然要触及土地流转这个核心问题。但是,在目前城乡社会仍存在二元结构的现实状况下,土地流转实际上面临不小的困难。正由于此,安徽省进行的改革就有了极为重要的意义。安徽启动的这项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将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培育、信息和金融服务等6个方面进行探索,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这对于目前的农村土地管理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它将使土地转化为可以为农民带来财富的资本,从而使农民真切地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市场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