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的针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的管理办法。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经过不断修订,新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另外,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中央发文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策:主要包含这9个重点内容!
9月20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不同文件中的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捏合,虽然没有特别新鲜的内容,但是对有些规定的重申式明确,还是值得注意的。
主要有以下几点:
2019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农业农村部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通知!(附全文)
2019年9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内容。一起来看看全文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19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政:不符合一户一宅的,一律不得批准!
2019年6月10日,针对部分地区宅基地无序扩张、“一户多宅”“沿路跑”、闲置和粗放利用等问题,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坚决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通知提出,各地要把加强村庄规划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整治改善、搬迁撤并等村庄分类标准,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和县域层面上村庄总体布局。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3年行动,加快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切实维护村庄规划的严肃性,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做到无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投入。未完成村庄规划的地区,暂停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通知要求,县、乡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各项建设的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对不符合村庄规划、“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用地标准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新规划和审批宅基地。
2019年《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4月22日起施行!
2019年3月19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9〕7号),分为总则、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审批程序 、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条,自2019年4月22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有修改
2019年1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作出修改,修改后重新公布。那么,《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改了哪些内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七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两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府规字〔2019〕1号
2019年三亚宅基地管理办法: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用地面积不超175平方米
2019年1月,《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根据《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7平方米,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申报建房应符合《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019年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这6种情形不予审批!
2018年12月12日,滨州市政府发布《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表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且这六种情形不予审批,此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2019年韶山市宅基地建房有什么新规定?(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临近2019年,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韶山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将全市农村宅基地分三类区域进行管理,且对各类建筑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一二类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得圈院套和修建围墙。
一类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及货币安置区、风景名胜区居民点建设禁止区及项目建设区域,原则上不批准除修缮之外的新建、扩建房屋;二类区域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及货币安置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居民点建设禁止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和集镇,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应严格控制其增量、占地面积、建筑体量及建筑风貌;一类、二类之外的区域为三类区域,三类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办法》对建筑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一类区域内只允许D类危房及灾后重建等特殊条件下的建房; 二类区域内占用耕地不超过1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三类区域内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一、二类区域拆旧建新的均不能超过原有建筑面积,且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得圈院套和修建围墙。
《办法》将审批权限下放,农村居民建房可直接在所在乡镇申请审批。《办法》还缩短了审批时效,将国省规定的授权乡镇审批时效22个工作日减少到15个工作日之内,未授权乡镇审批时效45个工作日减少到35个工作日之内。
2018年河南邓州市农村建房是如何规定的?附邓州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5月15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邓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意见征集,表示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且非法转让或买卖而来建房的,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而经过审批后,但超过两年未建房的,则会无偿回收。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邓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意见征集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云南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建房有什么要求?审批需要什么条件?
2018年5月7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对宅基地申请与审批、宅基地标准、宅基地登记、违法行为处置等做了详细规定。那都有哪些新变化?一起来看看!
附政策原文内容: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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