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是居民的住宅形式之一,是指政府或房地产商建造,由市场直接销售的住房。商品房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住房(140平米以下)和非普通商品房住房(140平米以上等三条件中符合一条的)。商品住房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地段差价等项目构成,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被称作“限价商品房”。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位(库)销售行为的通知
7月26日,杭州市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位(库)销售行为的通知》, 对房地产市场五类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明确地下车位(库)销售实行价格承诺制。
《通知》要求,在新建商品住房已实行价格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地下车位(库)销售价格承诺制。《通知》明确,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的五类违规销售行为:一是捂盘惜售和分批销售;二是无预售证项目收取费用;三是合同更名和炒卖房号;四是捆绑搭售和价外加价;五是车位(库)超承诺价格销售。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车位(库)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及其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监管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7]657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以及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7上海市关于贯彻商品住房项目销售采取公证摇号排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全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全文
昨日,市房管局官网发布《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不得以精装修、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等为名变相抬高价格,损害购房者权益。下面看通知全文: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芜湖市严格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实施办法(暂行)芜发改审批〔2017〕366号(全文)
《芜湖市严格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这一定位,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7】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的原则
苏州市区2017~202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地计划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地管理,促进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要求,我局编制了《苏州市区2017-202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地计划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2017-2021年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为:2017年390公顷(5850亩),2018年400公顷(6000亩),2019年至2021年中期商品住房三年计划为1260公顷(18900亩)左右,按年度结合市场情况均衡供地。
我局将把握市场节奏和供需状况,加强计划动态管理,促进我市商品住房市场的理性稳定发展。
2017年新疆乌苏市发放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通知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商品住房交易契税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14号)要求,为确保契税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乌苏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楼房)契税补贴发放工作由市房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协作完成。市房管局负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楼房)的资格认定及补贴的发放,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契税补贴经费拨付,市国税局负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市地税局负责契税的收缴审核工作。
二、补贴对象
2017年镇江市市区户籍居民优先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操作细则
根据镇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镇政发〔2017〕18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核准部门
市房产交易中心统一负责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房屋交易网签情况,核查购房人提供的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并按规定出具《优先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出具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2017上海楼市新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记者4日从上海市住建委了解到,上海楼市新规出台,该委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新开盘商品住房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方式公开销售;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价外价。
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开发企业员工自购本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的应当予以申报,购房名单纳入区房管部门全程监管。
通知同时明确对涉嫌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住建委表示,2016年以来,按照国家和上海“沪九条”“沪六条”房地产调控的要求,上海住建、工商、物价等部门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先后查处并曝光了一大批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坚决遏制了案件多发频发的态势。
2017年山西省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鼓励农民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71号),化解商品住房库存,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县(市、区)农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市房管部门备案且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购房奖励。
第三条 农民身份以户口簿记载事项为依据,户口簿登记地址为农村并且户别为家庭户口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确定其为农民。
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购房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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