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农业科学
2.3农民工土地权益保护形势严峻由于我国严格城乡二元户籍体制,严重限制着农民工转变成城市居民的可能性,因此导致农民工进城务工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尽管农民工在农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土地经过流转后他们不可能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工在城市一旦失业后,返乡后将会面临着无地可种的局面,完全失去生活来源,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截至目前,我国外出农民工总规模达到几千万人,但是目前我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农民工在城镇工作难度较大,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此,中共中央、国务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近10年来,我国农民工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农民工的土地权益问题也将变得愈发严重。
3土地流转制度与农民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3.1加强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加快培育土地转让市场,依法设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不仅关系到农民自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所以在保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市场要求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一套规范、具体、可操作的土地流转程序,防止基层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确实保证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不受剥夺、不受截扣和克扣。把土地的流动性和使用权稳定性长期统一起来要靠市场交换而不宜靠行政定期调整。而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必须有市场的主体和客体(要求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人是土地市场的主体,作为商品流转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市场的客体)。另外,政府可以设立或者经颁发执照允许部分组织成立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此种中介机构主要负责收集待流转的土地信息,供有需要者查询。此种中介机构只作为土地市场主体双方的联络者,土地流转协议宜在土地市场主体双方根据有偿转让、自愿成交的原则下订立,中介机构不宜过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