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管理
农村耕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国家对于农村耕地管理和保护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不少省市地区都出台了耕地管理办法,如《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农村耕地的质量保护、开发、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如占用耕地建房如何处理等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0]292号
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现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2008)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于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5〕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发挥耕地占用税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青海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一月三日
【2015】异地购买耕地占补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指标合理使用,解决重点项目落实耕地指标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建立异地购买耕地占补费管理制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指标统筹备案管理,并及时将情况反馈至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负责耕地指标的组织实施。耕地指标原则上优先用于镇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占补平衡。
二、使用要求及申报流程
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耕地保护的条例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耕地的数量保护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也是人口大国,耕地决定粮食生产,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耕地问题的实质就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因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就要高度重视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也就是要保护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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