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城市工作在全局工作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的指引下,立足我省“一带一部”的战略定位,从区域协调、城乡统筹、“五化同步”的高度谋划城市发展,把握城市功能定位,明确城市产业发展方向,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守住城市发展底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破解城市发展难题,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提高城市发展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主体相结合,推动城镇化和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推动城市布局与产业发展相协调,推动城市空间拓展与人口规模、城市功能相匹配,推动城市规划建设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