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改革
宅基地是农村建设用地的主体,在统筹推进“三块地”的改革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由于与小产权房的命运休戚相关,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框架和路径受到广泛关注。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出租、转让、入股、典卖等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但将流转范围严格界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规范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改善村庄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来自试点地区的情况反馈显示,农村宅基地改革由于其与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征地等方面的紧密联系,有可能成为农村土地改革的突破口。综合“三块地”改革试点看,宅基地制度改革最有可能率先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
宅基地改革,把完整产权还给农民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基本思路,包括“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转让权与收益权),“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金融功能与转让权)等。向赋予农民完整产权趋近,有针对性,意义极大。
市场化改革的大车,是由产权改革与价格改革两匹马牵引的共轭改革。
2015年又是一个改革年。价格改革方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成为新一轮价格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产权改革方面: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管资本为主”的新理念,是新一轮国企产权改革的指导性文件;2015年11月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是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2015农村宅基地改革新政策:房地收益分离
江西余江试点允许农村宅基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并且明确了这一流转过程是有偿的,但是,要求承租人或者受让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必须有建房资格。在此基础上,江西余江建立了相关的收益分配模式。
因宅基地流转而产生的收益,将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房屋收益和宅基地收益,其中,房屋收益将直接归产权人所有,宅基地收益部分,则须在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何分配“宅基地收益”,试点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的成文比例划分。
江西余江的试点工作对流转的收益问题进行了探索,尽管对于基地流转的范围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但对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2015农村宅基地改革走到哪一步了?为何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了宅基地制度改革思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那么,现在农村宅基地改革走到哪一步了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宅基地的定义。严谨的说宅基地就是农村住宅底下归集体所有的非生产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农村房子底下那块地皮。显然,底下的那块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是没有办法分开的,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地上的房屋却是属于个人的,那块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从法律的角度被分开了。但是后来有学者指出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农民虽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因此,《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正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
为什么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宅基地改革往哪走才能让农民真的获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了宅基地制度改革思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那么,现在农村宅基地改革走到哪一步了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宅基地的定义。严谨的说宅基地就是农村住宅底下归集体所有的非生产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农村房子底下那块地皮。显然,底下的那块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是没有办法分开的,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地上的房屋却是属于个人的,那块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从法律的角度被分开了。但是后来有学者指出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农民虽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因此,《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正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
为什么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未来农村宅基地改革往哪走?才能让农民真的获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了宅基地制度改革思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那么,现在农村宅基地改革走到哪一步了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宅基地的定义。严谨的说宅基地就是农村住宅底下归集体所有的非生产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农村房子底下那块地皮。显然,底下的那块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是没有办法分开的,但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属于个人,地上的房屋却是属于个人的,那块地皮和地皮上的房子从法律的角度被分开了。但是后来有学者指出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农民虽然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因此,《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中正式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
为什么要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国土部:2015年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三个要求
近日,国土部副部长王世元带调研组在江西省余江县就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集中调研,并召开专题座谈交流会。
座谈交流会上,全国15个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王世元强调,要进一步深入理解和领会中央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部署精神,按照姜大明部长要求,克服试点工作中存在的慎重有余、大胆不足、步子不快等问题,坚定信心,大胆探索,确保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在前期审慎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试点地区在不碰底线的前提下,勇于创新,发挥改革示范带头作用。
一是要始终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
农村宅基地改革何去何从?
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宅基地相关制度改革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据悉,国土资源部已开始对农村宅基地领域的改革做出原则性部署,2014年国土部将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经分析,宅基地改革的范围将包括三个方面:与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利相关的“宅基地抵押、担保”;与财产权和农民进城相关的“宅基地流转或转让”;与城镇化相关的“宅基地的退出”。
在土地改革中,农村宅基地相关制度改革是其中的重要部分,涉及到农村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小产权房处置、农民的财产权能、农民向城市流转等相关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曾引发了“农村宅基地能否自由交易”的猜想。目前,尽管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尚未由国务院最终批准,但地方对宅基地能否流转、流转的相关案例极为关注,部分地方政府就类似问题向安邦(ANBOUND)专门咨询。在此,我们对目前宅基地改革的进度和未来可操作的范围予以分析和阐述。
据悉,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始对农村宅基地领域的改革做出原则性的部署。由于我国尚未有全国性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统一法律和规章,2014年国土部将抓紧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关于“办法”的制定,国土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考虑赋予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及实现的相关路径。目前,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正在收集、总结地方对于宅基地管理过程中各种创新的办法和经验,作为制定“办法”的基础性材料。制定“办法”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先搞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把试点的经验纳入到“办法”的编制中,上升为一个相对统一的规章,为以后在全国推开该项目工作提供依据。
由此可见,未来宅基地的改革方案主要来源于已有的地方对宅基地管理的创新试点经验。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相关条文,“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我们认为宅基地改革的范围将包括三个方面:与实现农民的财产权利相关的“宅基地抵押、担保”;与财产权和农民进城相关的“宅基地流转或转让”;与城镇化相关的“宅基地的退出”。
2015-2016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其中决定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那么宅基地如何改革呢?
2015-2016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2015-2016年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其中决定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那么宅基地如何改革呢?
2015-2016年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2015年农村宅基地改革动向
农村宅基地的改革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急切关心的问题。那么,2015年农村宅基地会怎么改革?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方向对享有的宅基地权益有什么影响?2015年宅基地的改革动向有哪些?
2015年宅基地改革动向:
近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