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是指买卖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对基建产品约定的价格,由双方通过谈判,以合同形式确定;二是指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承包方的主要权利是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即承包经营权);主要义务是按企业承包合同的规定完成所承包的生产经营任务。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检查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依其联责范围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企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一般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投标者可以是公民个人、集团或企业法人,通过竞争而中标者为企业经营者。在此基础上,由代表承包方的企业经营者与发包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签订企业承包合同。企业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承包的形式、期限,上交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数额,技术改造任务与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殖,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违约责任等。企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企业承包合同的原因包括: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双方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企业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无法完成承包生产经营任务;由于发包方违约,企业承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那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呢?据资料显示,合同范本可以在土流网找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政策(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家庭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作用
在涉及家庭承包经营权存在冲突的民事诉讼中,有时会出现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政府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效力不作认定或在证据上不予采信,这种情况不仅有法理基础,有时还是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与其他权属证书如《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证书的发放有着本质区别。《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证书的发放是应申请人的申请而进行;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系政府应主动履行的职权和职责,承包人虽不提出申请,但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证书的取得体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机关不批准,申请人则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合法的婚姻关系。《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取得虽然亦体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但更是对平等民事主体民事活动在国家行政权力上的认可,本质上属行政鉴证的历史范畴。行政机关认为承包人不符合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条件,承包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先确认已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然后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再向行政机关要求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如行政机关不予颁发则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前者强调的是审批,后者强调的是认证。
第三,《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证书的发放原则上一证一审,已经走上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不规范,通行做法是由政府先发放印有政府印章的空白经营权证书,由村委会代为填写,填写不清、少填或不填部分承包田、填写错误的则直接在证书上予以涂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和承包经营流转取得的承包田不作区分,等等,证书填写的随意性很大。在2003年12月1日农业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之前,证书的发放实际是无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013年11月颁发《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内容整理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办理集体土地承包需要的一些程序
集体土地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组织以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承包,土地承包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承包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讨论,并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转包与土地转让的区别在哪里?
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
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
2、土地承包权或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纠纷问题原因及对策
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之一,它的土地制度变迁对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和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已经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焦点问题。该文着重分析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包括土地承包权不清、流转行为不规范、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的匮乏、管理机制不健全、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等问题。同时,对解决土地纠纷的对策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同时也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政府应更加重视农村工作,加大政策以及财政的支持力度,积极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最合理、最有效的利用。
一、土地流转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土地流转到期 咋又租出去了?
2004年,18户农民与村里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5年后,这些农民又将土地流转给村里用于种植、养殖,约定了5年期限。可去年底合同到期时,农民们却发现自家承包的土地根本收不回来,因为被村里又租出去了,干起了其他营生。无奈,这18户农民将村经济合作社和土地承包第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收回土地。前天,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下午2时,郝先生、王先生、王女士等一行5人,乘坐公交车走了近60公里路,从房山区大石窝镇某村匆匆赶到法院,代表村里18户农民参加庭审。此前,他们将村经济合作社和第三人赵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庭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18户农民承包的土地。
“转包给村里的土地到期了,
可我们却收不回来”
“我们与村里签订了5年的土地流转协议,2013年12月31日到期,没想到2011年被告赵某与前任社长签订了转包协议。现在转包给村里的土地到期了,可我们却收不回来!”18户农民没有请律师,5名原告代表你一句他一句相互补充着向法庭陈述。2009年,18户农民分别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为期5年的土地流转协议,将分别由18户农民承包的一块近8亩的土地,流转给村里统一经营,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我们不知道这块地咋转包给赵某了。大约去年底,赵某来了,提起了承包这块地的事,我们才知道他与村经济合作社签了承包协议。”王女士说,他们到地里一看,发现已经打上了地基,上面还建有两排活动房。“2009年以前,我们各家都在这里自己种地,现在土地改变了用途,流转合同也已经到期,我们要求收回各自承包的土地。”
由于18户农民案情一致,诉求统一,法庭决定由2名法官及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18起案件合并审理。
“流转合同到期后,
如果你租地,要经过我们同意”
针对18户农民的起诉,被告赵某说,他并不知道18户农民与村里的合同是2013年底到期。2011年6月1日,村干部找到他,与他签订了协议,将这8亩地出租给了他,租期20年,租金每年1万元,三年交纳一次。但村干部并没有告诉他,村里与18户农民的流转合同期限只到2013年底。
赵某说已将全部租金20万元分两次交给了村里,并且向法庭提交了村委会开具的收据。此外,他已在承租地上建起两排彩钢房作为花棚,并种了一些树木。
赵某认为,村里把这8亩地出租给他,是村委会对18户农民构成违约,并不是他的问题。他说,之所以造成两个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主要是村新领导班子和老班子交接,新老干部之间的矛盾引起的。
一听赵某提起村干部,王女士忍不住大声说:“我们流转就是5年,到期之后我们还打算拿回土地自己种。如果你还打算从村里租土地,也需要经过我们村民的同意。不管是新领导班子还是老班子,没有经过我们本人同意,就是不能继续占有我们的土地!”
对土地的流转,村民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协议,赵某与村经济合作社也签订了协议,原、被告对这一事实基本没有争议。村经济合作社表示,对于村里与赵某的合同,双方可以私下解决。原告要求赵某返还土地,合作社没有意见。但让村民不安的是,村经济合作社一方说,与赵某的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费20万元,赵某说已全部交齐,而村里只承认收到3万元,其余17万元村里没有记录!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不拆房子就是增加流转费,
我也不转租了”
18户农民所居住的村位于拒马河畔,是大石窝镇最西部的村,与河北涞水接壤,约有农户170户,耕地面积只有320亩,每人承包0.5亩土地。村里没有其他经济资源和主导产业,村民们依然传承着种植玉米和小麦的农业经济结构。18户农民讨要的这块土地,是他们承包土地的一部分。
今年50多岁的王女士是他们中的一员,全家5口人。1982年村里分包土地,她家分得2.5亩,种植玉米和小麦。其中的0.35亩水浇地就位于这块争议的8亩地之中。由于这块地三面与河北涞水接壤,每年收获季节都有粮食被盗的事情发生。2009年,王女士家与其他17户村民将承包的这块耕地,转包给了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流转费按每亩800元计算,王女士每年从村经济合作社领取流转费280元。
“赵某说已经把这块地20年的承租费20万元交给了村里,可村里说只收到3万。现在土地流转费没了,地又不能种,在那里荒着,多可惜呀!”王女士坚决地对记者说:“如果这块地上的房子不拆,就是村里给增加流转费,我也不转租了。房子一盖起来地就没了,我的口粮田就收不回来了。”
如何防风险 法官来指点
房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沈光法官分析说,近几年,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加快,该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迅速上升,2007年至今已达235件,仅2014年就比上一年增长约150%。此类案件往往双方当事人地位隐性不平等,一方为村委会或经济合作社组织,另一方为个人,在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经常是个人难以取证;另外,书面证据材料不足,由于承包合同签订较早,土地边界与案件中实际勘察的不相一致,查证工作比较困难;当事人流转承包土地手续不合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损失或利益难以得到确认。
如何对土地进行合法有效的承包与流转?沈光法官从以下几方面给读者以提示:
签订合同合法化。首先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签订书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果是家庭承包或承包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村民,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未履行相关程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土地流转依法律。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征用的承包、流转合同无效。
实证记录多样化。除了书面的记载,可以采用录像等设备将承包时、流转时、增加土地肥力时等重要结点的实际情况记录下来,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更好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农业厅:积极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确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紧密结合河南实际,相继出台了大量改革举措。这些举措,事关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宏图大业,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美好生活,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极高的社会关注度。
在全省上下同心协力、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之际,今日起,报社推出“攻坚·河南改革热点解读”大型系列主题报道,对我省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以解疑释惑、引正纠偏,回应群众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专题小组组长、省农业厅厅长朱孟洲
对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