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畅通人才落户通道,创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推进长治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和《长治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三条 畅通高层次人才落户通道。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自愿申报、优化流程、规范有序、一次办结”的原则,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