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法律使用范围、成员资格和构成、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等问题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容充实,针对性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2007年颁布实施已经十年了。这期间,出现了新问题、新主体、新业态、新组织形式。与时俱进地修改、升级,势在必行。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任李国祥认为,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修改这部法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
李国祥:自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以来,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很快,数量扩展非常迅速,但是真正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能够让农民受益的,还是非常有限。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和中国农业农村的经济形势变化有关。我们新型主体不断的培育,出现了更多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同时我们的农业生产体系也在发生变化,以前我们农民生产主要是农户自身行为,这两年社会化服务非常迅速,农民的耕种收已经全程机械化,通过社会化服务就能够解决。相应的,我们的农民在资金互助合作,在农产品销售上的一些问题,以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的并不是很好。所以,很多形势的变化,要求我们修改相应的内容,以满足农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