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河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明确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
细则规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取暖公用经费、寄宿生补助标准和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人数予以补助,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将优先纳入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