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涉及市房管局职能的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第五条“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保障日常维护管理、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取得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并进行登记,收益归投资人”的落实细则
(一)建筑物内按规划要求配建的人防工程,在房产测量时,仍执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特殊房屋单元单独进行面积测算;人防房屋单元在进行产权划分时,其公用面积分摊只在人防范围内进行测算。 (二)房地产项目按规划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开发单位申请办理首次确权时,应当将人防与项目主体一并确权到开发单位名下,房屋规划用途注记为“人防”。 (三)在保障日常维护管理、不影响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将房地产项目按规划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车位可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范围,并办理商品房转移确权,房屋规划用途注记为“人防车位”。 (四)确权登记后的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转让或抵押。 (五)具体办理程序、申请资料、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同一般商品房。
二、关于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房产评估和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土地、房产抵押的办事程序,抵押登记机构不得干预抵押物价值的认定,为项目融资创造条件”的落实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