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民政部今日举行的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黄胜伟表示,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出台了该《意见》,提出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
黄胜伟指出,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关爱服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黄胜伟介绍,首先,《意见》突出强化家庭在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总结吸纳基层实践经验,《意见》进一步强调家庭子女和其他赡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对留守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避免生活不能自理的留守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员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备。对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意见》强调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权益保障作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力量。《意见》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提出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协助做好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重点帮扶等关爱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提出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公共道德,倡导公益慈善,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